辛辛苦苦在农家乐洗碗、切菜两个月,到头来却竹篮打水一场空拿不到应得的工资,无奈的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此前,彭某与罗某口头约定为其经营的农家乐餐厅提供劳务,主要工作任务是洗碗和切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彭某在该餐厅工作两个月后,罗某未当即结清工资款,只是向彭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上面写着“今欠彭某工资2个月4000元,在10月15日前清”。然而到期后,罗某依旧未支付彭某工资,无奈之下,彭某将其诉至始兴法院,要求罗某赔付延期发放的工资共计4000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罗某虽然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是根据彭某提供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彭某在完成劳务后,罗某负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彭某诉请罗某支付4000元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彭某劳务报酬4000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不少劳动者在打工的过程中,因为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依据,否则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利风险。

【全媒体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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