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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否还能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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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第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怎么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了,还能继续享受吗?

2019年第39号公告和 2019年第87号公告截止日期都是2021年12月31号,那2022年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呢?目前国家没有出明确的文件说明政策延期,但是申报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弹出了下面提示框,这就很明确了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继续延期,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只是正式文件还没有出台。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分录你做对了吗?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施行已经好久了,但是好多会计依然不知道分录怎么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正确的会计分录:

(1)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注:未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会计分录学会了,入账金额你又做对了吗?

很多会计想当然的认为这很简单呀,不就是本期的加计抵减额嘛,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实际抵减了本期增值税的抵减额才可以计入本期损益。

我们来看一下某单位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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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是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期加计抵减发生额5601.4,但期初余额12320.38,本期可抵减额17921.78,本期实际抵减额17900.37,期末余额21.41。

我们在做账的时候入账金额应该是本期实际抵减的应纳税额而不是本期发生额,所以本期与加计抵减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7900.37

贷:营业外收入 17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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