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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冬奥会比赛的进行

奥运健儿的形象逐渐为大众熟悉

不少成为社会公众人物

许多商家也看准了机会

纷纷邀请他们拍商业广告

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

这些行为合法吗?

专家为您揭秘

上期,冬奥遇上《民法典》系列节目中,我们了解了滑雪运动中的风险承担。今天,一起来看有关运动员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的保护。

嘉宾

郑诚

前CBA教练和国家队教练组成员

嘉宾

程 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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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遇上《民法典》| 运动员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

商家使用运动员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案例:某运动员作为股东加入一家培训公司,但与该培训公司合作的另外一家公司,长期利用该运动员个人和获得过的荣誉进行宣传和营利。这其实侵犯了该运动员的权益,因为运动员本身与另外一家公司没有签订合作协议。

使用运动员的照片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 运动员的五官形象是否具体;

• 身体的体态是否完整地呈现;

• 需要经过运动员本人或其团队的同意等。

若违反上述几点,使用运动员的照片,则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冬奥遇上《民法典》| 运动员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

名誉权损害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损害的构成要件:

·不实事实的陈述以及损害性强烈的语言攻击行为。

·在公开渠道上进行传播。

·指向某一特定个体,如:特定职业、特定成就、特定事件等。

·让被侵犯名誉权的个体无法承受或让其他人对其产生负面的认识或评价。

冬奥遇上《民法典》| 运动员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

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

运动员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2004年11月,奥运冠军刘翔以某报社未经其同意,在封面采用自己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某公司的购物节做封面广告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为消除这一行为给刘翔人格带来的商业化负面影响,判令该报社刊登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制作其肖像是一般原则,出现上述五种情况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公开或制作。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目的条件,只能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和教学研究的目的;2.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其范围不能广而告之,不能扩大;3.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未公开的肖像,即使符合以上两点,也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

冬奥遇上《民法典》| 运动员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

线上观众

肖像权是否属于个人?能否捐出?

程屹

肖像权属于法律上赋予个体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专有权利,其本身不可能被处分。但对于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它的收益权可以进行转让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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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犯肖像权后维权有时效性吗?

程屹

肖像权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随时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但若其在侵犯肖像权的时间里获得利益,则要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3年的诉讼时间,超出时间不能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