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录某,男,1992年出生,原系北京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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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系A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年3月起,录某入职B公司,负责京东到家平台的代码研发工作。

同年6月18日,录某从B公司离职。 当日,录某未经许可用本人账户登录服务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的代码控制平台,将其在职期间所写京东到家平台优惠券、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等代码删除,导致原定按期上线项目延后。

经审计,为保证系统运行通畅,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库等共计支出人民币约3万元。

法院裁定:

录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录某依法应予处罚。

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