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镜诚
按照常理来说,拿银行卡去银行取出自己的存款,这件事到哪儿都是理所应当的。
可在2016年,95岁的王荫民在老伴儿去世后,想从银行取出亡妻名下的30万元存款,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王荫民本以为,拿着银行卡、户口本和老伴的死亡证明,就可以去银行取钱。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银行却表示,这笔存款应该以遗产的方式进行处理,王荫民不是继承人,除非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取走这笔钱。
听到银行的解释,王荫民无奈地说:“其实这笔钱就是我的,因为我老伴比我小一轮儿,她比我年轻嘛,我就用她的名字开了户。”
就这样,王荫民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前后共用了两年之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960年,王荫民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选择在一家企业做文秘。4年后,他和妻子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后来,两人曾收养了一个小孩,但在2011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
2015年,王荫民夫妇将30万元积蓄存入银行。
一年后,王荫民在老伴儿去世的情况下,想从银行取走30万元存款,没成想老人在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导致“锁卡”无法将钱取出。
王荫民回忆,当初存钱时夫妻俩约定,用谁的名字开户,就用谁的生日做密码。“没想到她记错了,用了我的生日,所以就阴差阳错啦。”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笔者按:下文简称《若干规定》),王荫民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
这下可难坏了这位老人。
因为早就和养子失去联系,对方无法到场办理公证,于是王荫民只能先起诉,确认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后来拿到法院的判决后,老人想去办理继承公证,可因为公证费用太高且所需材料复杂,只能作罢。
兜兜转转两年后,王荫民将银行诉至法院。
2018年4月9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荫民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权继承并合法支取已故老伴名下的30万元存款及利息。
当天,已然95岁高龄的王荫民在侄子的搀扶下到达现场。老人家虽然有些耳背,但因为大学所读的专业是法律,所以整个过程中,他的思路很清晰,回答法官问题时还用了很多法律术语。
因为银行要王荫民出具一份“可以证明自己是老伴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书,因为王荫民夫妇的父母早已故去,两人也无子女,而且妻子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这样看来,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就是身为丈夫的王荫民。
可是,王荫民又是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呢?
法庭之上,银行人员先陈述了基本情况:“在开户之初,这个活期账户下面下放了一个定期账号,存款金额是30万,定期存一年,到期利息是9180块,到期时间是2016年6月25日,在到期后这笔存款转入活期账户。”
之后,法官又询问王荫民的辩护人,王荫民是否知道密码。辩护人回答说:“当时原告输了三次密码都输错了,随后银行就将银行卡锁定了。”
法官听罢,总结道:“原告方的意思就是当时于子文(笔者按:王荫民的老伴)在去世前变更了银行卡的密码,但并没有告知原告对吗?也没有给原告留下一些关于银行卡密码变更的书信等东西?”
辩护人回答说:“是的。”
原来,得知银行的要求后,王荫民的侄子在第一时间赶去公证处。
没成想,去了他才知道,想要开具继承权公证书,先要证明王荫民与老伴的婚姻状况证明、原工作单位信息等材料,甚至还要证明已经去世四十多年的父母的身份信息。
无奈之下,王荫民的侄子只好回了趟老家,拍下爷爷奶奶的墓碑作为证据。
王荫民的侄子回忆说,当时第一件事就是去二老的原工作单位调取两人的人事档案,可档案显示,两位老人曾收养了一个养子。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因为一些原因,早在2011年,二老就和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署了《解除收养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该协议由王荫民夫妇、养子及证明人共同签名确认。
可是王荫民的侄子拿着这份《解除收养协议书》去公证处后,对方表示无法辨别其真伪,必须去法院认定。如果认定通过,才能继续往下走程序。
2017年5月,经过多方努力,法院确认了王荫民夫妇与养子的《解除收养协议书》是有效的。
王荫民拿着此前准备的材料去银行,以为这下终于可以取钱了,但却被银行告知,公证书上必须要写明这笔钱留给谁。
后来,王荫民的侄子又跑了好几个地方,却始终无法证明王荫民就是老伴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鉴于王荫民年事已高,法院询问被告银行方,如何才能取出这笔钱?
银行人员表示,根据该行规定,在储户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钱。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
“这是如何支取款项的法律规定,但其实像原告这样的老人,银行是有绿色通道的。”银行方表示,对于5000元以下的小额取款,如果能够提供正确的密码,可以不用办理公证直接取款,但对于金额大的存款,必须持有公证书或是判决书。据悉,目前于老太的账户余额加上利息已有31万余元。
“原告年纪较大,法院查清后,我们是同意判决的。”
纵观整个案件,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即王荫民及老伴与银行间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于大妈死后,王荫民变成了共同的债权人。物权法102条涉及到共有关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王荫民作为共同的债权人,可以单独或全部向银行主张储户账户里所有的钱;
二、顺位继承和分配,在没有遗嘱,且不掌握取款密码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继承法》规定,遵循法定继承顺位原则,再分配逝者存款。
整个处理过程中,银行遵循的是保护储户利益的原则。最终,银行方拒绝了法庭提出的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那么,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又是如何?
经过对现有情况和证据进行慎重而又严谨地分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于大妈生前在某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大妈死亡后,其在某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理应属于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大妈的遗产,归于大妈的继承人所有。
因为于大妈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因为两人的养子已于2011年11月与于大妈、王大爷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无权继承于大妈的遗产。
所以,王大爷作为于大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大妈生前在某银行的存款继承权为王大爷享有,王大爷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
整个判决过程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同时,对于银行的做法,法庭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此,于大妈死亡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妈唯一继承人时,某银行依据规定,拒绝王大爷支取于大妈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也就是说,银行也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于大妈在某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2018年5月2日,王荫民再次前往银行取款,终于顺利地取出了31万多元。
回顾整个事件,法官李林强有自己的看法,他觉得:
“年事较高的老人应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同时,可以考虑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王荫民后来也总结说,如果老伴生前留下了遗嘱,或者对这三十万元有个说法,这两年自己也不用四处奔走调取材料打官司了。但是当年两人关系和睦,并没有任何纠纷,也没有什么概念立遗嘱,现在看来,没有遗嘱还是件麻烦事了。
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如今,立遗嘱已经是趋于年轻化,不少四十岁左右的人已经开始立遗嘱。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有专业律师表示:“建议可以早立遗嘱,因为最后立的那一份是最有效的,所以大家也不用担心,在之后会有什么想法的变化导致之前立的遗嘱不管用。除此之外,一定要先立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是效率最高的。”
其实王荫民遇到的这种情况,也就是亲人突然离世,留下存款。家人在不清楚密码的情况下,如何取出来?
现实是,有的人要去公证处公证;有的人要去法院打官司;甚至有的人去世后,家属压根不知道他生前的存款,这就成了休眠存款。
经过向银行的专业人员咨询后,笔者得知:
想要了解逝者有没有存款,或是想要支取逝者的存款,就需要合法继承人到公证机构,开具存款查询函,办理支取的话还要在公证机构开具继承权证明书,由合法继承人用继承权的证明书办理正常的支取手续。
有专业人员透露,其实想要唤醒逝者存款的途径有两种:
第一种是公证,它的成本高,时间快;第二种是去法院起诉,它的特点是时间慢,成本低。
其实在本文的主人公王荫民想要取回30万元存款的过程中,他不仅进行了公证,还选择了诉讼,多少有些“画蛇添足”。
对此,王荫民解释说,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院能更好地对接程序和手续,而且公证对于他们而言非常浪费时间。
让人欣慰的是,王荫民的案件结束后,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后来他们发现,王荫民的问题不是个例。
这些年来,上海、浙江、辽宁、山东等地也发生过多起类似的纠纷。
《若干规定》虽然已实施25年,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普及,该规定中预设公证义务的内容给当事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和诉讼负担,影响了交易效率,并存在将存款共有关系、储蓄合同关系与继承关系混同等问题。
于是,2018年11月,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1993年的《若干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能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取消公证的硬性规定,对能够提交储户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足以证明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准予支取存款,这样就能为继承人取款提供更多便利。
与此同时,朝阳法院还建议银保监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信息的在线核实;鼓励商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由存款人明确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等情况下,指定存款可由谁支取等。
这样的建议,无疑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对于法院的建议,银保监会后来正式复函法院,表示拟取消已故亲属存款查询的强制公证要求,鼓励银行建立小额纠纷处理机制,允许对小额存款继承提取免予公证,推动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推动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线核实。
事情到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参考:人民网《老伴去世留30万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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