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某煤业公司工作,工种是采煤司机。

2018年3月30日,许某在井下工作时,不慎受伤。2018年11月21日,经医院诊断,许某患煤工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2018年12月,许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月18日,人社局认定许某患职业病属于工伤。2019年2月25日,人社局认定许某受伤属于工伤。2019年12月27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鉴定许某构成八级伤残、四级伤残。

2020年1月20日,经许某申请,市工伤保险所分别制作了许某的八级伤残和四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按申领表的内容向许某发放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2月5日,许某以其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高于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煤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

2021年3月15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许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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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许某从2020年1月20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前的保险缴费数额,而许某于2021年2月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且许某也未提交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故对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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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仲裁时效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我们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等方面发生劳动争议,要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