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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MBC电视台公开的赵斗淳长相。

2008年,韩国8岁女童娜英(化名),被男子赵斗淳绑架并强奸,造成重伤、大小肠流出,要终生使用人工肛门与尿袋,但赵斗淳仅被判12年有期徒刑。

2013年,根据这一案件改编的电影《素媛》上映,引发了全世界关注。电影的最后,罪犯说:“你以为我能被关多久,总有一天我会出去的。”这句让人心悸的台词,即将成为现实:明年,赵斗淳就要出狱了。

包括受害者在内的韩国民众十分害怕。虽然韩国曾修订法律,允许公权力部门公开重刑犯的长相,但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素媛案这样修法之前的案件并不适用。

更让人不安的是,根据评估,赵斗淳再犯案可能性极大。而在素媛案之前,他已有过17次前科。这样一个犯案累累,从不认罪、道歉的罪犯,就这么无障碍地回到社会吗?

4月24日,韩国MBC电视台首次公开了赵斗淳现在的长相。韩国司法部门宣布,从3月21日起,对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并可能再犯的危险人士实施一对一监视,6个月后决定是否继续。这多少算是一种安慰。

案子发生在韩国,但危险在于,赵斗淳不只一个。在我国,有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1.04起。考虑到这类案件的隐蔽性,实际发生的数量还要多于报道的数字。另一个数据是,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组织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

怎样才能阻断伸向孩子的黑手?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严肃话题。

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梅根法案》,给出了一个示范。从残忍奸杀7岁小女孩梅根的男子杰西开始,美国超过50个州规定,性犯罪者无论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并在互联网上公布,提醒人们警觉。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也都在积极探索新举措。2016年,浙江慈溪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2017年,江苏淮安淮阴区法院根据《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将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禁止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今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

这些尝试引发过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保护孩子;反对者认为侵犯了个人隐私,还会波及犯罪人员的家人子女;还有人担心,一旦公开信息,会不会变成一种社会隔离,反而导致他们破罐子破摔,增加犯案率?

效果究竟如何,不能靠猜测,需要在相关制度建立之后,凭数据说话。

但有一点需要先明确:性侵儿童的犯罪记录究竟是不是隐私?公众对此是否有知情权?韩国法律不支持公开赵斗淳长相,但电视台却冒着违法的风险做了了。因为他们认为,孩子的安全大于罪犯的肖像权。

罪犯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该受到保护,刑满释放后,也有权利重新融入社会。但是,严重性侵儿童犯罪与一般犯罪之不同,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孩子。固然不能认为,只要“隔离”了有前科的人,孩子就安全无虞,但是,如果不在两者之间建立必要的屏障,势必在无形中放大了孩子们的安全风险。

2013年,一名英国通缉的涉嫌传播淫秽儿童照片和性侵儿童的在逃犯,被发现在北京一所国际学校当外籍教师。正是由于英国BBC的一档节目公开了一些犯罪现场的录像,动员观众发现那些面孔以助警方破案,才使这名在逃犯被指认并拘捕。试想,如果不是媒体公开,这个人还要潜伏于孩子们身边多久,有多少机会向孩子们下手?

有些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两难的选择。如何取舍?我认为,孩子的安全,公众对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知情权,大于犯罪者的隐私权。

事实上,只要不涉密,所有案件的庭审都是公开的,判决文书也是公开的,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公开信息不一定能杜绝一切危险,但孩子需要特别的保护,相关职业需要有严格的筛查制度,至少不能让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那么方便地潜藏于孩子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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