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摘 要:积极应对和消除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是每个行业所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和现实需求,作为国家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特种设备安全也不例外。本文基于微观视角,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结合近期出台的若干临时性行政举措,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模式的影响,主要涉及现场鉴定评审、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援等人力聚集性活动。文章还在深刻剖析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基础上,从加快构建突发公共事件下特种设备应急长效机制、推动现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等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和改进策略,用以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键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策略

Study on the Impact of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Taking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COVID-19) as an example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for every industry to deal with and eliminate the impact of major public emergencies, and the safety of special equip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Public Security is no exception. Based on the micro-perspective, taking the epidemic situation of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COVID-19) as an example, combined with the issued temporary policy measures recent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n the current work mode of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mainly involves on-site appraisal assessment, inspection and test, maintenance and emergency rescue and other manpower gathering activities. On the basis of a profound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rapid response and emergency handling,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strategies from two aspects,such as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emergency mechanism of special equipment and promoting the reform pilot of current supervision mode.

Keywords: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NCP or COVID-19), Strategy and countermeasures.

自2019年12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湖北武汉被首次发现以来,便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波及蔓延至全国各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常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与此同时,“屋漏偏逢连夜雨”,北京时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TO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2]。截至本文成文时(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2020-09-16),我国境内累积确诊90735例,累积死亡4743例;境外蔓延达212个国家,累积确诊29676382例,累积死亡935129例(信息来源:世界卫生组织WTO官方网站,2020-09-16),足以见得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来势汹汹的突发疫情的确如此,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亦是如此。特种设备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生产装置和必需基础设施,无论是从生产环节(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等)还是使用环节等,均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行业自身及其上、下游产业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暂时性冲击和影响。为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行政公文及政策性文件,其中最具典型的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3]、《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以下简称30号文)[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举措的通知》(浙市监综〔2020〕9号,以下简称9号文)[6]等,其主要涵盖疫情防控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维保检查、减免费用、应急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应急性部署和要求。撇开行政公文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不谈[7],类似这些为应对突发性事件而紧急采取的行政性事中或事后临时补救措施,短期内固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在疫情期为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临时抱佛脚式”的务实指导。但从长远来看,一味地寄希望于追求“短、平、快”的立竿见影成效将无益于找寻、解决问题的根本,加之我国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属地化分权监管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形成顶层设计层面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反而会加重对行政临时性补救措施的路径依赖,如“湖北荆州7·26自动扶梯‘吞人’事故”[8]、“重庆2·3‘遨游太空’甩落坠亡事故”[9]等近些年来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继而采取的运动式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也恰好印证了这一点。

在疫情的阴霾笼罩下,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均不能“独善其身”,囿于笔者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结合基层工作实践,仅从微观视角分析疫情对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模式中若干环节的影响,探索并初步尝试提出若干应对措施,以助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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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的影响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难以预测性、突发性、传播速度快、扩散蔓延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危害性大等特点[1],对现行特种设备监管模式(包含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节结合前述行政公文及政策性文件,着重就事前事中的设计制造环节(鉴定评审)、使用环节(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进行分析。

1.1 鉴定评审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环节分别实行鉴定制度、资格许可制度。通常情况下,传统的鉴定评审模式是需要有关机构鉴定评审人员达到预先约请的生产企业的生产地理位置,且需要生产单位人员积极配合。但受全国和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策略影响,加之生产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复产,无法正常实施上述人员集中参与的现场鉴定评审活动。正是基于此,30号文、20号文、9号文分别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核准证、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延长许可证期限和免评审换证等方式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但对诸如有效期延续多长时间、疫情期免评审换证在疫情解除后是否需要补评审等问题却并未涉及,如30号文、20号文、9号文对有效期延续时长予以的规定是不同的。在目前市场监管改革的大背景下,受各省市改革模式、进程不一等影响,加之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预警级别和管控形势差异,给特种设备企业复工复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1.2 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准用的前置条件,其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检验检测模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如备受行业所诟病的“一刀切”定期检验模式,即不论受检设备风险水平、安全状况而人为刚性的规定为固定检验周期、固定检验要求,显然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缺乏科学依据。检验工作是一个需要受检单位、检验机构、维保单位等相关方多人协同配合的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很大,尤其是跨区域、疫情重灾区域及场所、疫情隔离区域、未复工复产运营企业的特种设备,对于设备已到或即将到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设备,面对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基层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如何规避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这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例,按照目前设备级别实施的区域覆盖检验模式,全国级别为A级的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检测及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均由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即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B、C级由省级检验机构实施,将不得不面临着跨区域实施检验检测活动,由于属地防控形势存异、跨区域作业后医学隔离时限、时间空间跨度、路途及作业环境暴露风险、法规规定的作业时限等种种局限而使得检验检测活动变得不切实际,即便顺利开展,其质量、效率和安全效益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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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9号文指出“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但囿于9号文是省级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位阶较低(仅限本省检验机构有效),不具普遍适用性。然而,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10号文、20号文和30号文仅述及 “对涉及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复工复产的特种设备,要简化企业报检程序,对报检的特种设备,做到报检必检,集中优势力量加快检验……”,但从文件文本来看,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检验检测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而必须按期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检测的前置条件是涉及疫情防控需要(如收治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医院、归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酒店等)以及复工复产的特种设备(如必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用相关特种设备),但对于除此范围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并未涉及。左手疫情防控安全,右手特种设备安全,以至于基层人员“左右为难”的境地,从根本上说,疫情防控是为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同样也是为了公众安全,唯一区别的是保障安全的呈现载体不同而已,不能让疫情防控和法定检验成为摆在基层一线检验人员面前的必选题和人性考验。

1.3 维护保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以电梯为例,依据《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TSG T5002)[10]规定,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现行的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电梯维护保养的模式对规范电梯维保行为、及时发现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但这种“固定周期、固定项目”的“两固”维保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如现行固化维护保养模式不能体现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使用年限在役电梯的实际维保需求,对于使用环境恶劣、使用频率高、使用年限久远的老旧在役电梯,则无法保证运行安全,反之则造成资源极大浪费和成本。

随着特种设备朝着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方向发展,其日常维护保养作业需要更多人员配合、更长暴露时间才能完成,加之特种设备受使用环境、使用地点及运行特征等影响,如按规定来实施维保活动,难以避免出现人员交叉感染的现象。以电梯为例,其具有开放性、无人值守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厢式电梯轿厢通风性差、空间小、单程载客量多等特点,近期境内和境外均有媒体报道多起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同时搭乘电梯而被感染的情况[11][12][13],以至于国内某些疫情严重的区域为减少人员流动和阻断病毒传播途径而将所有在用电梯关停[14][15],这种“釜底抽薪”的非常之举固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效力非常有限,也并非适用所有地区。正如9号文、20号文述及的“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或者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这也正与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行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举措之一的“按需维保”模式[16]殊途同归,但囿于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加之“按需”的技术方案和手段尚不成熟,故此方案短期内难以发挥作用。调整或延长维保周期取决于若干前提条件,即结合实际运行状况、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应用必要的信息技术手段等,且维保服务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既有电梯智能化程度低,目前仍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模式(即现行“两固”维保模式)。

此外,作为维护保养活动见证载体的维保记录,虽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6〕3号)[17]和TSG T5002均鼓励和支持维保记录无纸化模式,但既定的基层工作实践表明,长期以来的传统维保模式造就了电梯相关方对“白纸黑字”的偏爱和对无纸质化维保记录存在着天然的“不信任”感,加之属地法规规制、其底层信息化支撑技术欠研究应用,致使目前纸质维保记录仍占全国绝对比例,而无纸化维保记录也仅在部分地区小范围试点,在全国范围普及仍有很长的一段距离要行进。

1.4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存在必然性、偶然性、难以预测性等特点,因此建立故障或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非常重要。以电梯为例,根据TSG T5002规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 小时,限时解救被困人员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被困人员盲目实施自救而可能引发的二次伤亡事故。但目前国内电梯维保行业毫无底线的恶性竞争[18]、维保力量薄弱等现象,这就直接导致维保潦草走过场、救援不及时,甚至救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19][20]。而在疫情防控期,受各地交通、强制隔离等管控限制,应急救援不及时问题无疑将更加凸显[21],故10号文切合实际的指出,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报备电梯应急救援人员、车辆等信息,保障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但鲜见报道的有限救援资源对于庞大基数电梯保有量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22]。至于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受各地平台搭建进度不一、覆盖范围不一等掣肘,有限救援资源应对频繁困人等突发故障的应急救援作用有限,也不利于落实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主体责任。

2 建议和对策研究

特种设备安全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突出其公共安全属性,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监察+检验”模式,以促进社会公共安全整体效益。为积极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影响,笔者主要从坚持以法治特,构建突发事件下的应急长效机制;坚持创新监管,深化推进现行监管模式改革等角度提出对策。

2.1 坚持依法治特,构建突发公共事件下特种设备应急长效机制

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印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国质检特〔2016〕91号,以下简称《方案》)[23],其中便明确了“依法治特”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体制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工作体系不完善,依法治特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更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曾经经历过2003年非典(SARS)事件、2008年汶川里氏8.0级特大地震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在特种设备领域,公开可查的资料显示仍没有建立类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制,有且仅能检索到的是国家建立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省(直辖市)、市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统称《预案》),其目的是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换言之,其关注的重点是特种设备事故本身的“内因”,而非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外因”。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且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级别,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策。根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能力和机制来看,作为“依法治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突发公共事件下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与否是衡量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公共安全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构建突发公共事件下不同级别突发事件下的特种设备应急长效机制是当前摆在监管部门面前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笔者认为,基于《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充分借鉴《预案》,应加快推进类似于《突发公共事件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建设,并固化为长效机制,主要从应急管理的决策处置机制、协调联动机制、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保障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及相应配套管理机制等方面予以细化,做到预案衔接,杜绝真空、死角和盲区。突发公共事件下特种设备应急长效机制,在当前属地化管理改革大背景下,是指各级政府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而建立的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前文所述的新冠肺炎疫情即为公共卫生事件。一旦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研判事件的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及时响应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措施,切实提高突发事件时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响应能力,同时根据事件演化规律动态调整事件响应级别。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风险规避角度来看,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特定时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管理责任缺位的法律豁免权(注:豁免权,司法领域术语,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本文引用该专用术语,旨在说明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导致法律法规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检验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相关方管理权利和责任的缺位、真空,而免受法律法规追责问责),需要在法律法规或构建的长效机制中予以明确、规范。

2.2 坚持创新监管,加快推进现行特种设备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新冠肺炎疫情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这也正是《方案》 [23]中指出的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三个不适应”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国质检特〔2016〕91号)在“改革必要性”中表述为,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监管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不适应;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力量与设备快速增长的客观需要不适应;三是特种设备监管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节能工作的需要不适应)。作为推动行业新一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呼之欲出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24]自发布以来,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东、北京、上海、苏州、南京等全国多个地区均出台了类似落实文件以指导基层电梯安全改革试点工作,但多数地区的文件仍停留在纸面上,即便少数地区小范围试点成效似乎仍与初衷存在差距,加之缺乏改革理论、改革实践及改革梗阻等影响,更加重了改革面临着不确定性、复杂性。即便是在本文评审之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意见)[16],作为我国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纲领性文件,其对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方式革新具有破冰意义。但事物客观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一项制度的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就56号意见本身而言,也同样遵循着渐进主义的基本基调、思路和路径。且当前全国各地均正在紧锣密鼓的研究和制定改革试点方案,然而在具体试点方案未公布之前,抛开试点可能产生的实践成效不谈,就56号意见文本本身而言,也存在需要在试点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地方。当然,不能因为改革存在阻障和困难就弃之如敝履,正如《方案》进一步指出,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安全监管改革加以解决。

具体到微观层面,针对前文提到的现场鉴定评审、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需要改进的现行规制问题,笔者提出下面两点建议:

一是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政策理论研究。微观层面的改革实践需要宏观层面的科学理论来指导,理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需要改革实践来加以检验,缺少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很可能会南辕北辙,换言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文献检索表明,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和制度安排等宏观视角上做了大量研究[25],囿于特种设备自身特性,对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改革方面的专门研究文献却较少。以电梯维保模式为例,为纠正当前“两固”维保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备受行业推崇和关注的“按需维保”新概念固然能圈粉吸睛,但何为“需”?何为“按需维保”?如何确定“需”?由谁确定“需”?等,似乎鲜有人对此予以深入思考、研究。事实上,“按需维保”是针对每一台电梯实际状态制定的专门维修保养计划,受电梯使用年限、使用环境、使用频次、运行状况、维修情况(改造、修理、故障和维保记录等)、管理质量以及一些不确定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且“需”是动态变化、调整的,曾有业内人士公开质疑“按需维保”是个伪命题[26]。改革应不止于概念上的推陈出新,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不能仅是一种安抚社会公众和媒体情绪变化,用以表明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正在采取措施应对问题,而忽略解决问题本身才是根本。

二是提升特种设备信息化水平。特种设备信息化作为国家政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生命周期内工作内容的信息技术应用,使得所有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工作内容可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存储、传输、共享、挖掘和分析。良好的特种设备信息化水平具有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促进行政审批规范、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力度、整合信息资源、消除信息孤岛等优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27]指出,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但具体到特种设备领域的应用却表现的较为滞后、普及率不高。以国家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业内俗称的96333平台)建设为例,2014年印发的《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28],笔者从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了解到,截至2017年8月底,接入全国平台共计11个省,22座城市,241002台电梯,仅占同时期全国电梯保有量的5%不到,加之保障经费难落实、平台搭建“各自为政”、平台维护、平台数据安全性等难题,足以见得信息化工作推进的任重道远。近期开展的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还有气瓶、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仍在部分地区紧锣密鼓开展中,试点成效有待检验。近期媒体报道[29]的一些重大战略项目在疫情期借助云网融合新技术,采用“云评标”方式代替传统现场评标方式,既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又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了业务经营平稳运行,这种模式值得特种设备领域传统的现场鉴定评审方式得以借鉴。但与此同时,更应深刻认识到我国当前特种设备行业发展的客观实情和基本现状(如依法治特环境尚未形成、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职业及安全素养低下、行业自律较差、退出机制和信用监管缺失、违法成本低廉等),能否采信类似于通过“云评审”等现场视频的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实时评审得出的结果和结论,抛开实现该功能的信息支撑技术不谈,其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制度环境的设立仍任重道远。在当前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检验检测技术、安全监管和维保模式等在庞大的设备基数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需要与信息技术融合创新,逐步实现维护保养信息化、检验检测智能化、监督管理智慧化。

3 结束语

犹如一把双刃剑,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给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带来了一系列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挑战主要表现在前述“三个不适应”方面,机遇表现为随着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创新应用。同时应当强调的是,新技术的创新运用只是手段和工具,其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新技术的优势、掩盖短板,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引导、约束和规范。因此,特种设备行业应以此为契机,紧紧围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举行业之力,拥抱新技术,逆势而上,顺势而为,为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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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国质检特〔2016〕91号)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25]陈虹,李丹丹.我国宏观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中国软科学.2009(12):169-178.

[26]按需维保思考[EB/OL].https://www.xindianti.com/html/diantizixun/hangyeyaowen/2018

0816/623519.html.

[27]《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28]《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

[29]联通云数据公司首创“云评标” 探索新招为控疫情保生产做出行业贡献[N].人民邮电报.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