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对于家庭生活的付出,一般情况下女性总是大于男性的,当然也并不排除个别现象。但无论是夫妻双方谁付出的多一些,都是因为更爱这个家庭,希望生活能够幸福美满。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付出更多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重新完善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张国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李瑞雪系夫妻关系,已经结婚10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均由李瑞雪照料,其中包括子女、老人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但是经过10年的夫妻生活,夫妻双方的感情逐渐走向破裂。于是张国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瑞雪则表示同意离婚,但张国超应当给付2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张国超向李瑞雪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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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照料老人、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可以由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判决。对比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中不仅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而且还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

首先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付出较多责任的情形下,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双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如果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不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其次《民法典》中之所以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肯定家庭奉献的价值所在,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平衡为家庭默默无闻、辛勤付出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家务琐事的价值虽然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但是家务琐事包含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为老人、孩子的安稳生活甚至是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最后关于离婚的经济补偿方式,法律上鼓励应当以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优先。即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约定经济补偿的事由。只有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依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长、照料家庭一方承担家务的种类及时长、另一方实际收入状况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成就,例如学历学位、知识产权、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来判断离婚经济补偿的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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