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的买卖、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在案的违法所得2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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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江苏镇江厂家购买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放置在本市滨湖大道公园新城对面的缘丰米业厂房后面,联系并向山东东营一炼油厂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买95号汽油约30吨。随后,被告人高某雇请程某等人现场负责加油和记账工作,对外销售95号汽油,至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21年5月7日至10月12日期间,该加油点对外售卖95号汽油20358升,营业额158443.87元。经查,被告人高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经鉴定,在上述加油点查获的液体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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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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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汉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