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节即将来临

为全面持续做好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限放管控工作

全力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长汀县公安局

在深入开展各项检查的同时

进一步加强“限放”管理

广泛宣传发动

及时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严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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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城关派出所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出租屋、旅馆等重点行业和场所开展清查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根据《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等规定,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5日上午,城关派出所民警在一家新开的店铺门口发现未燃尽的炮屑正冒烟,正是刚刚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民警当即询问店主情况,原来因店铺刚开张,店主在店门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了一挂鞭炮。根据《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等规定,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清扫店门前的鞭炮屑。

长汀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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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卧龙路→西城墙路→水门巷→西河→汀江河→金沙河 →环中路→环北路→商业城后道路→东城墙路→北山城墙→西竺庵路→卧龙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范围边界线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区域。

具体方位:卧龙路与西城墙路交叉口以东;西城墙路与水门巷交叉口以东;水门巷与西河交叉口以东;西河与汀江河交叉口以北;汀江河与金沙河交叉口以西;金沙河与环中路交叉口以西;环北路与商业城后道路交叉口以南;商业城后道路与东城墙路交叉口以南;东城墙路与北山城墙交叉口以南;北山城墙与西竺庵路交叉口以南;西竺庵路与卧龙路交叉口以东。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二十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

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定祥和舒心的春节氛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通告〔2017〕1号)、《关于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补充通告》(通告〔2020〕3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范围

中心城区禁、限放具体范围:(1)东、东南至东外环、翠屏山、东宝山以西区域;(2)南至龙岩学院、仙宫公园、曲潭路以北、龙腾南路以西、榕树小区、志高动漫以北围合的区域;(3)西至西锦公园以西、西外环紫金体育公园段、龙门塔、北外环西段、政永高速以东的区域;(4)北至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园、龙州工业园区、北三环、见龙桥、铁山佳苑以南围合的区域。

禁止在加油站、山林、博物馆、楼道、天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为准。

二、禁、限放时段

2022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廿三)起至2022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在中心城区限定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其他县(市、区)以当地确定燃放时段为准。

三、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2)拉炮、摔(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等挤压、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3)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4)礼花弹、小礼花、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5)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6)“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7)组合烟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异型效果的产品。(8)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45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新罗区);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60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除新罗区外其他区域)。(9)无中文说明的出口产品。(10)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四、有关要求

(一)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崇尚文明、移风易俗,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规销售本市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禁止和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通告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5日。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长汀人

对违法燃放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

或拨打110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