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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1月27日,南宁市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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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长虹东路、长岭大道(规划)、那况路(规划)、金川路、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西明大桥、邕江南岸、南宁绕城高速、玉洞西立交、南宁外环高速、那马北互通、兰海高速、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蒲兴大道、良信路、腾鲤路、梁村大道、橙山路、五合大桥(规划)、邕江北岸、泉南高速公路、南宁东收费站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

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非允许时段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下滑动查看《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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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长虹东路、长岭大道(规划)、那况路(规划)、金川路、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西明大桥、邕江南岸、南宁绕城高速、玉洞西立交、南宁外环高速、那马北互通、兰海高速、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蒲兴大道、良信路、腾鲤路、梁村大道、橙山路、五合大桥(规划)、邕江北岸、泉南高速公路、南宁东收费站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的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相对比新划定的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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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部分限放区

保留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二)原大部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除了南宁绕城高速、大学西路、鹏飞路、邕江北岸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其他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三)新增部分禁放区

1.将南宁绕城高速高改快路段、玉洞西立交、南宁外环高速、那马北互通、兰海高速、那安快速路所组成环道内的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将梁村大道、橙山路、五合大桥(规划)、邕江北岸、泉南高速公路、南宁东收费站、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临仙路(规划)、仁福大桥(规划)、邕江南岸、仙鹤路、和平三街、和平二街、汉林街、那元路、梁村大道、蒲兴大道、美泉路、腾鲤路所组成环道内的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将那安快速路、长虹东路、长岭大道(规划)、那况路(规划)、金川路所组成环道内的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非允许时段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限放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天上午 7点到晚上12点;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警方提示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对禁放和限放区域

进行调整?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当时的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规定》划定的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已不能满足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除2020年春节受降雨等因素影响南宁市未在大年初一发生污染天气外,2019年大年初一为中度污染,2021年为轻度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是造成污染天气的主因。

从2021年7月份开始,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有关调研、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充分结合南宁市的气候类型、污染特征、城市规划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了调整的区域和范围,新的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2022年1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自2022年1月27日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通告有效期5年。

(来源:综合自治安支队、南宁应急、南宁发布、视频:张万通)

(审核:黄皓 责编:肖宇锋 编辑:杨岚晶 校对: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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