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陆川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逃犯的严打高压态势,剑锋直指“漏网之鱼”,确保“扫黑必绝、除恶务尽”。1月27日陆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名恶势力团伙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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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如下:

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21日20时许,卢祖华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塘榄村马坡队林某家里追债未果,与林某的堂弟林某成发生口角,随后卢祖华便纠集被告人程某及谢某等十多名男子持械追至林某家院子随意殴打林等4人。经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等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12月4日23时许,卢祖华纠集被告人程某等3人窜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清湖街老一中路口,持械将黄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登记户名为覃某的一辆宝骏小车砸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宝骏小车价值为7533元人民币。

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15时许,卢祖华纠集被告人程某等4人审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沙坡村村委会附近公路边,强行将李某抓上小车带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塘榄村村委会背后的选矿厂进行殴打,直到18时许,李某才被卢祖华等人放走。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程某与卢祖华等人团伙作案,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陆川县清湖镇及周边区城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程某所涉嫌的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三起案件中,均是与卢祖华等人一起团伙作案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程某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三起案件中,被告人程某均是与他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均积极实施犯罪,根据相关法规,在三起案件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经查,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案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庭审中,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2019年6月,陆川法院对卢祖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6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到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2020年10月28日该团伙另一名在逃成员江俊龙自首受判,领刑一年八个月。2021年8月25日程某慑于扫黑除恶攻势压力 ,自动到陆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该案将择期宣判。

(玉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