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取得客户信任并借此开拓业务的前提,当然是要苦修“内功”,尤其是在内控治理方面。

如果连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是负责人都“无视规则”、监守自盗,那银行自然难以赢得客户,业务的拓展也就无从谈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其中所涉案件情形让人大跌眼镜。作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下称: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的行长,田某竟然主动找人帮其申请“顶名”贷款!

身为一家银行支行的负责人,田某不仅瞒天过海,让人帮其从自家银行申请“顶名”贷款用于还贷,同时行内其他工作人员还为其违法行为“打配合”,连贷款的抵押物及手续也是假的。

这番操作,让人看了瞠目结舌,不得不为这家支行的内控治理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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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长主动找人帮其“顶名”贷款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行长违法发放贷款的例子并不多见,而行长主动找人帮自己“顶名”贷款的案例就更是少之又少。

抛开职业操守不说,因为在银行申请贷款,贷前需要层层审批和调查,贷后贷款的用途也有着严格要求。

但是,1964年出生的田某,作为一家支行的负责人,却竟敢冒此天下之大不韪。

据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时任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行长的田某,找到岳某让其帮自己申请“顶名”贷款。

随后,岳某以“养牛”为由,向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申请借款120万元。期间,另一人鄢某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这笔贷款作担保,并向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出具保证人承诺书。

不得不说,手中仅是执掌一家支行的“大权”,可供驱使的人员就有不少。

在这笔贷款的申请过程中,贷款的贷前调查是由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信贷员白某负责。在田某对贷前调查资料“审批”后,包括这笔贷款的抵押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等资料被上报到兴城农商行。

在兴城农商行对资料审核后,田某代表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和岳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向岳某发放了120万元贷款。

内控失守 信贷员、调查员配合

本以为田某只是找了个人,以其名义帮自己“顶名”贷款。但谁能想到,最后竟连这笔贷款的抵押物及担保手续也是假的。

经查,为这笔贷款作担保的鄢某名下房产以及该房产在当地房产管理处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都是虚假的。

兴城农商行认定,这笔贷款贷前调查内容严重失实,欺骗误导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相关环节。

兴城农商行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信贷员和支行行长未能尽职尽责,调查岗责任人白某及调查复核岗责任人田某对该笔贷款出现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而据判决书显示,负责这笔贷款贷前调查的白某,已被另案处理。

可见白某为这笔贷款的发放打了不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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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田某与岳某签订借款合同后,120万元贷款在由银行前台发放时,贷款全部由田某分6笔支取,用于偿还田某原贷款利息。

支行长获刑1年 罚款2万

俗语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田某这番看似非常精巧的“顶名”贷款操作,最终还是难逃败露。2019年8月,田某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被多次取保候审。

作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如果自己不能以身作则,反而以身试法、监守自盗,那对于银行本身和银行的客户而言,都会造成损失。

判决书显示,被田某利用“顶名”申请而来的贷款,因为被用于偿还了其原贷款,所以导致这笔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

到案后,田某对自己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

不过,其辩护人表示,考虑到田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田某的辩护人还指出,田某的父母均已80多岁,身体不好,需要其照顾,所犯罪行并非具有人身和社会危险性的暴力犯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利于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某身为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行长,违反国家规定,找岳某帮其“顶名”贷款120万元。在贷款中出现虚假担保手续,并支取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在上报审批时故意隐瞒真相,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后,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