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怀孕的女友有自杀倾向,却在劝说无果后自行离去,放任女友自杀身亡,男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怀孕女子求复合失败跳河自杀 男友劝说无果自行离去

张华(本文均为化名)与王敏是一对情侣,两人恋爱期间,因感情不和及家庭矛盾分手。分手时,王敏已怀有两个月的身孕。张华表示,两人分手时双方已说好去流产,但王敏最后并没有去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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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人已经分手,但王敏心里仍然爱着张华,期盼有一天两人能够和好如初。某日,王敏联系张华要求复合,但张华并没有同意。当晚,张华在与朋友从网吧回家的路上见到王敏,当时她站在江边的桥上,一直望着江面。

王敏的心情低落,张华隐约察觉到她有自杀的倾向,交谈五分钟之后,张华见劝说无果便自行离开,后来接到朋友电话得知怀孕的王敏已经跳河自杀。

事发后,王敏的家属与张华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华自愿赔偿王敏家属29万元,王敏家属自愿放弃追究对张华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张华认为,他与王敏两人没有结婚,他没有救助义务。张华并不认可该协议,也不肯按照协议给钱。张华的父亲病逝后,王敏的家属将张华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认定男方存在过错 法院判赔32万

一审法院认为,张华并未授权父亲与王敏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事后亦未追认,故该调解协议对张华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王敏家属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华对王敏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王敏死亡前怀有张华的子嗣,双方未协商好相关事宜,张华便一意孤行要求分手,未承担一个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发生前,张华明显发觉王敏有自杀倾向却自行离开,放任王敏自杀。此时,张华对怀孕的王敏,仍具有恋人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张华对王敏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华应赔偿王敏家属32万余元。

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恋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只受到道德的约束。并且,王敏跳河自杀时,两人已经分手,不属于恋爱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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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敏自杀是她自行作出的选择,但事发前王敏在江边找张华要求复合,张华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对王敏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令张华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情很美好,但是盲目的爱情只会给自己带来伤害,理智看待感情,不要随意拿自己的生命去惩罚别人,只有在乎你的人才会在意你的伤痛。

生活很多元,爱情不是生活的全部。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世界观、价值观,不要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道德标准,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坚守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