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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四、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评估。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