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云、李某、者某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动动手指的”高薪“或是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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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崔某云受他人指使,招聘李某、者某凌分别至嘉定区骏怡精品酒店、上海包装城、宝安公路3705弄出租房等地收取大量电话SIM卡,并在测试安装相关电信网络设备后实施诈骗活动。经电信诈骗平台比对查明,李某负责维护的设备于2020年8月12日至24日期间,参与拨通被害人郑某、郭某晴、邹某忠等人手机,共骗得人民币15.8万余元;者某凌负责维护的设备于2020年8月16日至8月24日期间,参与拨通被害人陈某康、刘某姣、黄某英等人手机,共骗得人民币32.2万余元。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者某凌、李某、崔某云,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10月28日对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招聘李某、者某凌为上游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实现通讯传输,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共计4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者某凌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崔某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李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者某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旨在解决近年来网络犯罪取证难、打击成本高等查处过程中的障碍、困难,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各层级、各环节人员的打击力度。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进行规制。

境外电信诈骗等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利用虚拟的电话号码、他人的即时通讯账号或银行账户作为实施诈骗的渠道、工具。若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就极可能触犯刑法。反诈已广为宣传,但此类诈骗案件仍屡有发生,尤其在涉及转账时应结合转账合规程度、是否实际交易、判断对方身份、注意资金去向等方面审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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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