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通讯员 施倩倩 文/图

近日,闽清县检察院成功办理福州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案件,依法对一起非法占用林(农)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2017年,时任闽清县某村村主任的黄某为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提议修建新村道,在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提议后,新村道建设工程经报批正式立项。随后,黄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村的名义对该道路进行设计、招标并施工,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经鉴定,新开道路占用山场面积为18.04亩,占用林地山场所毁坏的桉树立木蓄积量为47.289立方米,森林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合计为40188元。

2021年10月9日,该案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意见后了解到,该村道于2021年3月申报并被列入民生补短板项目后,在进行水泥硬化工程过程中补报了相关用地审批,且黄某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也表达了自愿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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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检察院针对黄某非法占用林(农)地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

鉴于以上情况,检方认为黄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的初衷是发展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主观恶性较小,且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已补报齐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危害后果已减轻,符合补植复绿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机制启用条件。

随后,检方促成县林业局与黄某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要求黄某以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异地复绿。同时,启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提存”机制,将缴纳复绿保证金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先置条件,要求黄某及时缴纳复绿保证金,其保证金将于补植复绿工作完成后视修复效果情况进行返还。2021年12月9日,黄某自愿申请提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并向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5736元。

在黄某及时缴纳保证金后,近日,闽清县检察院针对黄某非法占用林(农)地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在获取听证员一致支持后,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