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日益临近,“烟花爆竹”采购销售也开始忙碌起来,但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都需要经过许可,而且具有很高的安全要求,如果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那必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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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了调整,古县街道和天目湖镇的部分区域也纳入了禁放范围。为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天目湖镇政府牵头下,溧阳市公安局天目湖派出所、交警中队会同镇安监、交管、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积极开展禁放宣传及联合执法,查处违规燃放及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月25日18时许,民警在天目湖镇东园路江家湾村路口截获一辆可疑面包车,经检查,车内装有四十余箱烟花爆竹,且无运输危险品的相关许可证,司机崔某(40岁,河南许昌人)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带至天目湖派出所审查。经查,崔某之前在常州邹区经营过烟花爆竹店,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再经营下去,但仍有一些客户的微信。因临近春节,之前的客户便联系崔某要购买烟花爆竹,看到商机的崔某抱着侥幸心理自驾面包车赴安徽郎溪购买了四十余箱各类烟花爆竹,在返回邹区途中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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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崔某被溧阳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 方 提 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年关将近,公安机关将加大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同时,也请广大市民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一旦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

少一点污染 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害 多一点安全

让我们文明祥和过新年!

来源:溧阳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