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下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江汛波受贿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江汛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江汛波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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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江汛波利用担任衢县县长、县委书记,衢州市衢江区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衢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行政处罚案件和违纪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3.7745万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汛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江汛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第三检察部

审核: 章 虹

监制: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