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终于开庭了,去年12月17号,这个案子原定于在西双版纳中院开庭,却临时被取消,原因是当天要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只能推迟庭审时间。

而将于28号举行的庭审,法院曾通知受害者李某月的父亲在27号召开庭前会议,后来又通知不再举行庭前会议,直接开庭。

可见,对于李某月之死,法院是用一个非常审慎、非常重视的态度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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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次开庭后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个人猜测,三个嫌疑人都将会是死刑。

洪某作为和李某月有亲密关系的人,他主动拉帮结派收了两个小弟:张某光和曹某青。

在起意杀害李某月之后,他出面将李某月诱骗到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郊外的一个林子里,指使张某光和曹某青将其杀死并埋尸。

洪某的洗脑话术,现在看来非常不可信。什么特种兵、雇佣兵,什么参加过联合国维和行动,什么保密工作,都是为了给自己的不法行为加上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结果,不光是心思单纯、没有社会经验的李某月信了,张某光和曹某青也信了,不光信了,还愿意为了洪某背上人命案子。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犯,有两个量刑标准,情节轻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某就不说了,起码也得是死刑,而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光和曹某青能活命吗?

认定从犯有这样一个标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什么叫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呢?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最多只是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起到的作用不大。

我们再来看张某光和曹某青,当时他们俩和洪某并不在同一个地方,洪某远程指挥,张某光和曹某青付诸实行。

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俩完全可以放过李某月,却没有这样做,这不是从犯,而是共犯,应当按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量刑处罚。

张某光和曹某青在犯罪过程中做了什么呢?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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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勐海县当地的通报中,除了洪某、张某光、曹某青,还有一个祁某强也被捕了。

祁某强涉嫌的是盗窃罪,他的行为是不是洪某指使,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什么作用,很可能关系到洪某的作案动机,具体细节还待官方公布。

去年12月17号庭审临时取消之后,有消息传出说,可能涉嫌案中案。因为在李某月遇害不久,另一个曾和嫌犯洪某有过矛盾的人也因车祸去世了。

这个案子和李某月的案子无关,但和洪某最后的量刑处罚结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了给李某月讨一个公道,李某月的父亲两地奔波,非常辛苦,希望判洪某死刑的心情我们也可以理解。

但我们需要明白一点,司法审判是有既定的程序的,不能因为个人的非理性的情感倾向,就随意改变。

比如说,李某月的父亲曾说,如果不判洪某死刑,他就要提起抗诉。

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没有抗诉权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的权利。

这并不是说被害人不能上诉,他们在附带民事赔偿上有上诉权,在刑事部分,他们的上诉则有条件。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需要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说一句很多人可能不太爱听的话,我们努力去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不是为了伸张民众舆论所支持的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法律所支持的正义。

希望庭审顺利,希望被害人李某月的家属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希望杀人者受到应得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