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东西的经历相信不少人都曾有过,事后的沮丧、气恼及懊悔等负面情绪随即而来,令人不愿回想。而大多数情况,都因为丢失物件的价值不高,无法立案侦查,只能将苦楚塞回肚里,委屈却无计可施。近日,徐州的吴女士为了寻回丢失物品,却选择了“耍小聪明”的方式,在警方帮助其找回失物之后,与小偷双双被拘。这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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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聚焦:年货被盗,恼怒之下女子报警称里面拌了老鼠药?

据媒体报道,1月24日晚,来自江苏徐州的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年货被偷了,里面装有鸡肉、蔬菜、鱼等食品,想到自己辛苦准备的年货就这样莫名被小偷占了便宜,吴女士一时气不过,又不愿吃哑巴亏,便选择了报警。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损失或不足以引起警方重视,吴女士在报警时谎称纸箱里有一瓶熟牛肉,被自己拌了老鼠药,是准备回家灭鼠用的。为证实自己的供述内容,她还特意向民警出示了购买鼠药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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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药?这可是牵涉人命的事情。为此,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着手调查盗窃物品的去向。1月25日凌晨1时许,警方将嫌疑人冯某抓获,然而在随后的检测中,警方发现牛肉里并没有鼠药的成分。眼见谎言败露,吴女士只好承认自己为泄愤谎报警情的事实。

最终,嫌疑人冯某、当事人吴女士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东西是找回来了,可自己却和小偷一同受罚,吴女士应该也没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谎报警情,后果有多严重?如果吴女士没有撒谎,牛肉真的拌了老鼠药,结果被人误食出了生命危险,又是怎样的后果?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和各位读者一同简要探析该事件。

以法说事:不夸大事实,就找不回失物了吗?

1.本次事件中,报警人吴女士和嫌疑人冯某分别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谎报警情的后果有多严重?

吴女士报假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冯某盗窃吴女士的年货,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一般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2.有网友表示,如果吴女士没有撒谎,掺了老鼠药的牛肉被他人盗窃后误食导致死亡,吴女士需要对此负责吗?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吴女士馋了老鼠药的牛肉是为了回家灭鼠,且放置于其可控范围内,却被他人盗窃后误食,由于其无法预见该牛肉被盗且被他人误食身亡的情形发生,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故此种情况一般属于意外事件,吴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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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众所周知,遇到危险或有需求时,拨打110/120/119报警是解决当下之急最有效、最稳妥的方式之一,而以上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可随意妄为,每个公民在寻求帮助时,对于自己供述的证词和事实都是要负起责任的。

但现实生活中,却也有很多人,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滥用公共资源,或是存有一丝侥幸,通过谎报警情从而达成自己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还影响到真正有需求的人。情形恶劣的话,还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