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秀法院审结两起袭警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十个月
案件一
2021年8月13日10时许,梧州市公安局红楼派出所接报后,指派该所民警黄某甲、谢某某、协警谭某某、黄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南环路某酒家处警。
在处警过程中,黄某甲等人对在酒家门口滋事的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言语劝导,李某甲拒不配合公安人员的问询调查,多次用手指着公安人员进行言语挑衅,并用右手猛打辅警黄某乙的左脸一拳,后被公安人员当场制服。
被害人黄某乙因被李某甲拳打左脸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万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采纳了公诉机关对李某甲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二
2021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某石场因琐事阻拦石场车辆正常出入,石场负责人报警后,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指派城东派出所民警梁某某、辅警彭某某出警处置。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李某乙情绪激动,辱骂公安人员,不仅两次抢夺执法记录仪阻碍执法,还威胁要伤害公安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控制时,李某乙用嘴咬伤彭某某左手手背。
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万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李某乙到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采纳了公诉机关对李某乙的量刑建议。
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以来,万秀法院审结妨害公务案件5件,判处五名袭警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下一步,万秀法院将继续秉持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万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