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庄河市施行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以来,庄河市公安局主动出击,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双禁”工作在全市的落地落实,大力营造文明、祥和、安全、环保的节日氛围。

1月25日农历小年当天,庄河市公安局组织治安管理大队、巡特警大队、交通管理大队,以及各公安、沿海派出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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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期间,累计出动警力180余人、警车50余辆,现场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1人;其中,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人、行政罚款11人,给予批评教育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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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庄河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严厉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2022年1月11日,庄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庄河市新华街道某小区西门附近一商行门口有人燃放鞭炮。经调查后得知,违法行为人宋某在明知全市施行禁放烟花爆竹管控的情况下,仍存侥幸心理为庆祝其女儿商行开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庄河市公安局依法对宋某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案例二:2022年1月25日,庄河市公安局徐岭派出所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在庄河市徐岭镇某市场对面的院内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徐某用自己的面包车非法储存“双响炮”“闪光蕾”、鞭炮等各类烟花爆竹504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庄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2022年1月25日,在庄河市昌盛街道某小区一超市门口,违法行为人郭某和王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被庄河市公安局打拉腰沿海派出所当场查获。经调查,郭某和王某在明知全市施行禁放烟花爆竹管控的情况下,仍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庄河市公安局依法对郭某和王某分别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

警 方 提 醒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