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处供热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时,两男子在没有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参与施工,一男子拉错电闸,致使工友在接电线时,不幸触电身亡。其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后,认为拉电闸的男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2022年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梁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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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林某及梁某某都是济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二人同时参与了公司承包的民权县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主管道的安装工程。事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在民权县国电厂院内西南角,进行高温水安装工程施工时,二人均无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梁某某错误操作闸刀,致使正在施工现场接电线的工友林某触电,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经法医鉴定,林某系双手触电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济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林某的父母妻子,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合计98万元。

其家属出具的收条显示,林某因工作原因死亡,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费等各种一次性赔偿补助金,合计98万元整,收款人在签字后保证,按双方签订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立即将尸体在出事地火化。此结果为最终结果,以后与济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个人再无牵连。

梁某某被捕后供述,我与工友林某、闫某等人在电厂旁铺设管道,干活的电缆线不够长,林某接电缆线时,我误将另外一班人干活用的闸刀拉下来,没关下本班施工的闸刀,导致林某被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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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本案死者林某和梁某某同属济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均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梁某某司法解释中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且死者的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已经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死者请求梁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