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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开华 记者 严君臣)生产车间突发火灾,导致房东的房屋全部烧毁。房东索赔 130 余万元,租下厂房的公司却认为,房子本身消防不过关,房东具有重大过错。究竟应该谁来赔偿?1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1 年开始,被告某公司租下了朱某位于如东县的部分厂房,从事橡筋线的加工生产业务。2017 年 7 月 22 日凌晨 1 时左右,厂房生产车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了朱某房屋全部烧毁。随后,朱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 1309924 元。

面对房东的索赔要求,某公司却并不接受。其认为,房子的顶棚和隔墙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要求的泡沫夹芯板,才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厂区;另外,因原告提供的租赁厂房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设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强制要求,造成了在火灾刚刚发现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因此,房东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如东法院审理查明,火灾发生后,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就此火灾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公司生产车间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厂房生产车间内的电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请人安装,起火部位位于生产车间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同时,原告朱某作为仓库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案涉厂房未办理建房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该房顶顶棚以及部分隔墙使用了容易导致火灾快速蔓延的泡沫夹芯板建筑材料。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某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对本次火灾引发的损失承担 65% 的责任,原告朱某承担 35% 的责任。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