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蔡锦私下解封执行款项

亭湖法院回复:根据2017年的执行裁定来解封2021年的执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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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承办执行法官蔡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拖执案”,严重地违背了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6日举报人与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海韵大厦1-3#楼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421.15万元(其中签证价除外)。然而,双方合同签订成立后,举报人按约完成全部约定工作;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只支付140万元,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无奈情况下举报人便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规定: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韵大厦1#楼门市及1#楼的第四层房产置换给举报人公司,如不能置换,则给举报人公司工程款13056036.51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计算利息。然而,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

江苏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执行法官蔡锦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涉嫌违法违违纪,私下将举报人依法申请查封的巨额资金转送他人,却无人查处追责。

举报人公司申请执行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一案(2016)苏0902执1415-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案件至目前长达六年之久,被执行人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可是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故意拖沓,并于2017年经止了该案的执行。在投诉人多次交涉后,亭湖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级人民法(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引用空白合同作证据,未听证未质证,举报人注),结本院(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内容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驳回投诉人的执行申请。后举报人又按(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继续执行立案,亭湖法执行局不再受理举报人立案材料。直至2021年11月18日,在中央第六巡视组的过问下才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苏0902恢1054号。恢复执行后,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曾多次找执行法官蔡锦尽快依法公正执行,可承办法官蔡锦总是找借口推托,工作太忙,卷宗没时间看等话语搪塞举报人。2021年12月28日,是亭湖区人民法院蔡锦法官接待日,正巧举报人又到接待室找法官蔡锦,大约下午三点半左右,执行承办法官蔡锦却与他人打电话并告知对方说:“我已将执行中心对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作解封处理,(查封的钱)抓紧使用”。当场,举报人便提出质疑和反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举报人认为,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蔡锦已经构成故意违反工作纪律,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构成涉嫌违法犯罪。对此,举报人强烈要求亭湖区人民法院立即追回被法官蔡锦私下解封的巨额资金。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亭湖法院的回复是法官蔡锦是根据上述第57号解封此款的。但至二十日,根据举报人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迟延履行金计算本息合计累计海创公司欠款21940721.84元,未见亭湖法院具体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