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部发布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办理的黄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非因工死亡补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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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黄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管理工作,2019年1月9日14时20分许,黄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5日死亡。2019年1月28日,某公司为黄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3月18日,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9年9月23日,黄某某之妻林某某与某公司经某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达成协议:由某公司补偿林某某3万元,此款包括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垫付的抢救费用2万元,余款1万元在签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协议中的履行款项已全部支付。

2019年10月11日,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分别是死者黄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到宜丰县信访局反映,欲申请非因工死亡补偿,经接访人员疏导和引导,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诉求,其同时反映,黄某某有三个小孩,最大的只有9岁,中间的小孩残疾,最小的2岁,黄某某之父又年老体弱多病,家庭经济相当困难,无能力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县信访局出具书面建议函,建议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2019年11月20日,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吴某某非因工死亡补偿纠纷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并依法指派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喻泉安作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仔细分析吴某某提供的有关材料,并查找有关非因工死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性规定,考虑到与公司难以协商解决,决定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2019年12月1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进行举证、质证。被申请人某公司认为:黄某某之妻林某某与公司经某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已达成了协议,且协议系一次性终结协议。

申请人代理人认为:协议只有黄某某之妻林某某签字,没有黄某某父母的签字,虽然黄某某之母吴某某在场,但黄某某之妻林某某未取得黄某某父母的特别授权,因此,该协议不合法,也不公平,违反了有关文件规定,是无效协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赣人社发[2012]73号、赣人社发[2016]44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丧葬费5000元、按宜春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95元共10个月支付一次性抚恤金43950元、从黄某某死亡的2019年1月的次月起按月支付每人45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黄某某的父母死亡及黄某某的三个子女成年。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2020年1月6日,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意见,作出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黄某某死亡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43950元,及从黄某某死亡的2019年1月的次月起按月支付每人45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黄某某的父母死亡及黄某某的三个子女成年。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一是黄某某是否符合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二是如符合条件,双方已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协议是否无效。对于第一个问题,尽管黄某某不是因工死亡,也不是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及国有企业职工,但只要是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就符合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企业没有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就有赔偿或补偿的义务。对于第二个问题,协议只有黄某某之妻林某某签字,其不能代表其他家属的意见,且明显不公平,又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议无效。

本案是一个非因工死亡补偿纠纷案件,为使申请人一家能获得合理赔偿,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分析、仔细研判,在仲裁庭中与理据争,用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撑起了公平正义的蓝天。

来源:宜丰县司法局 邹文君 喻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