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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内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祝您度过一个祥和幸福的春节!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减少城市污染,保证我市城市公共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监督举报,并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长春市公安局:110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1月

致全市市民一封信

长春市广大市民:

我国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因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安全问题,特别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污染环境、扰民、浪费、火灾伤人事故等弊端和问题,正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与深切关注。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6日,公布实施了《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又值岁末年初,春节来临之际。为了确保全市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长春市公安局提醒我市广大市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日常和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做到以下几点:

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市广大市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动指南,请自觉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请不要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请不要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不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请不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燃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请全力维护公共安全。为了我市广大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请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落实禁燃规定、请主动、自觉遵守《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坚决在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不要在禁燃区内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商家等重点部位、场所周边及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要遇有婚庆、民俗、庆典、节假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禁止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维护我市公共安全。

请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不仅仅是安全问题,还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查处打击燃放烟花爆竹违法活动是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我们需要您的理解和支持。请积极配合我市正在开展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工作,自觉接受查处和监管,坚决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

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彼此理解、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禁放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最后,祝我市广大市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1月

原标题丨长春市公安局通过短信发布温馨提醒、“禁燃”在行动 |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禁燃”在行动 | 致全市市民一封信

来源丨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公安宣传

编辑丨张伟军

审核丨士达 李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