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作为公认的事故高发地,为了工人和行人的安全着想,有着较高的安全责任和警示责任。这种责任是施工方的义务,但绝不该成为某些人滥诉的工具,法律对此亦如此规定。

据光明网消息,2018年10月,东六路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的公公被工地的墙砸成了植物人,目前已经截肢,家中面临着巨额的医药费支出,工地方面却对自己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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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警后发现,该女子所描述的老人是前几天刚处理过的意外事件的主角。据当时的围观群众反映,老人被发现时已经被埋在一堆砖块之间动弹不得,他们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

经过后续调查,警方将当事人施工单位张经理和老人儿媳苏某叫到一起进行治安调解,以更好了解情况。

张经理反映,老人并不是自己工地上堆放的杂物砸倒,而是偷钢筋被砸倒。工地属于已经完成的生活区,而由于有相关规定,对于工地上的配电室在拆除变压器后工地不能私自拆除,因此一直留在原地,等待后续处理。事发当日,老人私自来到工地偷钢筋,对于完好的配电室强行拆除,结果墙塌后将其砸倒。

虽然苏某显然不认同这一解释,但在民警拿出老人偷钢筋用的大锤铁锹等工具后只得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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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随后在调解中提出,老人私自去砸工地完好的墙将自己砸倒,属于明显的偷盗行为。工地方面现在不愿意追究,将老人送到医院后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做出了人道主义赔偿五万元。希望家属到此为止,否则再追究下去可能会得不偿失。

但苏某此时则提出,就算老人是去偷钢筋,但现在在工地上出了事,被工地的墙砸倒了,工地显然要负责。施工单位在事发地没有任何警示和围栏阻挡,也没有人巡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老人出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苏某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要么工地赔偿老人的全部医药费,要么一次性赔偿给自己二百万元,否则自己绝不接受调解,不会善罢甘休。

而工地方面张经理也被女子的无理要求气得火冒三丈,自己被小偷偷盗已经无厘头赔了五万元钱,现在对方不但不领情,竟然还明目张胆的问自己要二百万元赔偿,显然难以接受。工地方面随后也表示不愿再接受调解,女子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他们,判多少他们都认了。

对于本案来说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1.造成小偷受伤要承担责任吗?2.工地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抓到小偷之后殴打小偷的行为,现在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了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要追究责任的。那么如果设置陷阱保护自己的财物,使小偷受伤呢?

事实上,我国对于此类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小偷受伤,主人提前设置了陷阱,则属于“提前防卫”,如果主人有过错(比如故意在财物旁放置隐藏的毒物),则主人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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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来说,工地没有设置警示和围挡,如果在常见的情况下,老人是在偷搁置物(如路边垒起来的砖时)时受伤,则工地确实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少见的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工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对于搁置物和悬挂物工地确实负有警示的责任。

但在本案中,老人属于用大锤将房屋砸塌偷钢筋的情况,即建筑物倒塌。对于已经建好的房屋工地当然没有警示的责任。并且工地的建筑为配电室,经过相关部门检测,不存在质量缺陷。因此本案中的工地不存在任何责任负担和过错。如果其愿意甚至可以反诉对方归还垫付的医药费。

对于刑事方面,老人的盗窃金额过小,属于治安管理范围,而其已经重伤难治,自然也无法进行更多惩罚。

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你认为责任应依法如何划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