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李某,为自己3年前的一次醉驾付出了高昂代价。他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重伤,留下要拄拐杖的后遗症。

1月25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2月20日,40多岁的李某和好友聚会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在回家路上,没有驾照的他骑着摩托车行驶至江南区南站大道一加油站前的辅道时,迎面撞上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重伤,随后被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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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经鉴定,李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2年1月,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江南区法院。

▲因为车祸后遗症,李某拄着拐杖到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1月25日,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拄着拐杖走进法庭。法院认为,李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其系无证驾驶,危险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从严判处。当庭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独有偶,近日,南宁市另一名男子,因为一天内两次醉驾获刑。

2021年11月10日凌晨3时,韦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北湖明秀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鉴定,案发时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

同日21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韦某再次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北湖安武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韦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韦某同一日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春节将至,亲友相聚,难免觥筹交错、把酒言欢,法官再次提醒司机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