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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

收到邹平网友投稿,之前鸿基子悦台楼盘项目开盘,交定金可以选楼层,但是因为家庭实际情况,父母办不下贷款来,准备放弃购买,但是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却三番五次表示可以贷下款,在一段网友提供的通话录音中,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称给网友父母作假流水。

交了定金和首付后,又通知说办不下来贷款。这让网友的父母很被动,工作人员让退房,称退房得签个协议,称定金二万元不给退。

售楼处工作人员做的收入证明

网友的父亲开大货车,母亲没有工作,所以在银行贷不下款来,因为售楼处工作人员称可以通过作假流水蒙混过去,于是按照工作人员的要价,给了300元做假流水,交了定金和首付,最后却被告知不能贷款。网友向邹平市住建局进行投诉,该局建议走司法程序。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按此分析,在购房人无法按原计划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其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协议已签,定金已付,或者已经按约支付了首付款,现在因上述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则意味着购房人无法按约履行买方义务,因此要求其承担定金罚则或者合同强制履行责任,则有失公允。对此买方并无过错,让一个没有违约的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则显失公平,出卖方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首付款或定金。而购房人可以在主张返还定金或者首付款时,可以主动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