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亲友欢聚一堂,兴致佳处,难免觥筹交错、把酒言欢,然而此时亦是交通事故多发时期,不少司机朋友或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2022年1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
撞上重型半挂牵引车

2019年的元宵佳节,李某同好友聚会饮酒至凌晨2点,自认为路上车辆较少,在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回家,谁知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中国石化加油站前辅道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李某当即受伤送医,险些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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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李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判决:
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1月,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江南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其系无证驾驶,危险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从严把握。故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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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据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达到醉酒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务必要留心法律底线安全驾驶,不要因侥幸心理害人害己,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记者:雷俊
通讯员:余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