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德、何某青、李某康、何某元、何某华等股东先后组织开发并运营“方正支付”、“蓝猫支付”、“BMW支付”平台,通过“旺财”等人联系境外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接,根据赌博网站的指令,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期间,该集团招募骆某等人担任码商代理(俗称团长),负责发展并管理下级码商为平台接收赌资并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骆某等人又招募邹某等人组成码商团工作室,负责团内下级码商的管理以及与平台客服对接工作。被告人蒋某勇等人在明知上述支付平台从事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等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经审计,“方正支付”、“蓝猫支付”、“BMW支付”平台非法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8.3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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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十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入刑以来烟台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同类案件。三十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利益驱动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部分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网络虚无缥缈,难以被察觉发现,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民个人要提高法治意识,打好“法治疫苗”,彻底斩断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不要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要为犯罪分子的诈骗、赌博等行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