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初某为方便孩子就近上学,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遂找到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助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初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初某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报酬。中介公司向初某提供了毗邻学校的房源,并多次实地看房、协商购房事宜。后初某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此房。中介公司主张初某应为其“跳单”行为支付报酬,初某拒绝支付,遂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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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速裁团队发挥自身审判特点,以“法官+人民调解员”工作模式展开诉前调解工作。法官依据民法典中“跳单”行为的新规定,明确告知初某《购房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初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为逃避支付报酬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主订立合同系“跳单”行为。人民调解员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初某晓之以情理,着重说明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最终,双方调解结案,初某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公司报酬10000元。

典型意义:

“跳单”行为一方面损害了中介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委托人因缺少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驾护航,一旦房屋交易发生问题,容易“钱房两空”,更进一步讲,“跳单”行为扰乱了行业的规范和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的严格限制,是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该项新规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