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德城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该公司在德城区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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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终,该地产公司被处以127万余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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