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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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育有的两名子女由邓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向邓某某支付小孩生活费3000元,后因赵某某未按照协议支付生活费,邓某某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1日,阆中法院判决赵某某向邓某某支付小孩生活费用共计219000元,同时自2018年12月起每月向邓某某支付两名子女生活费3000元至两名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邓某某向阆中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9年5月6日,阆中法院受理邓某某的执行申请。此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将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2019年12月4日,赵某某与邓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某按照协议向邓某某支付了部分子女生活费,邓某某则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赵某某名下财产的冻结。后赵某某再次未按照双方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并于2020年9月21日将其名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现任妻子杜某,并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杜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阆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涉嫌构成拒执罪,随后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阆中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当日,赵某某向阆中法院缴纳执行款250000元.

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更应及时、足额履行相应义务,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本案中,赵某某明知判决已生效,其屡次通过虚假承诺来拖延履行,透支信用,并通过亲属转移财产,情节恶劣。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