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常州一女子求助消防员切开老公私房钱罐,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在视频中,该女子称自己在来之前已经购买了一个新的铁罐放在家中。在该女子告知里面有两万块钱的情况下,消防员锯开了铁盒。

对此,有人认为不告而取视为偷,有人觉得女子虽然得到了钱,却失去了老公的信任。那么在法律上,该事件都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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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该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说夫妻婚内的所有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该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肆意滥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每一张纸币既属于妻子又属于丈夫的。

夫妻一方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

因此,丈夫的私房钱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女子对这笔钱享有当然的知情权,其令消防锯开的行为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无可指摘。

但是该女士虽然可以对这份财产处分占有,但拿回家后应该知会其丈夫,否则将侵犯丈夫基于共有的财产权利。

当然,该女士可以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抗辩,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盗窃的犯罪数额认定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以盗窃财产价值总额来计算,考虑的是其所侵犯的每一分钱,每一张钞票基于共有关系都形成对配偶财产性权利的侵犯。

而另一种则认为应该以盗窃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来计算,因为基于共有关系,配偶都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享有一半的财产性权利,其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不可能构成盗窃行为,因此,只对配偶的另一半财产性权益构成盗窃罪。

而如果该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该财产属于其丈夫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其丈夫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亦或者是其丈夫父母无偿赠与并确定只归丈夫一方的财产,均视为其丈夫个人财产。

若是该财产属于其丈夫个人财产,该女士是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对铁罐子进行处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有人说该女士即便是处置配偶的个人财产,也属于夫妻婚内的家事行为,不应上纲上线牵扯上刑法。

那么法律上对于夫妻婚内的盗窃行为是如何进行规范的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也对近亲属盗窃做了具体规范,“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夫妻婚内盗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如果一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仍然可能涉嫌盗窃罪,但区别于社会犯罪,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作为夫妻,本应携手同行,共经风雨,互相信任,相互扶持,而不应有事欺骗隐瞒。

否则将像常州该女子一样,虽然得到了两万元,却失去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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