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1月24日,“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举行,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第二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其中一例是强拆事件中的钩机车司机毛某诉公安局、市政府的案件。据介绍,该案中,毛某按施工现场指挥强拆一处房屋,该行为后被认定为故意损坏财物。检察机关认为,强拆的法律后果由该市政府承担,不应处罚毛某。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该案行政争议得到解决。

最高检官网显示,2013年12月,钩机车司机毛某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当即报案,某市公安局受理立案。时隔四年后,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毛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被法院驳回,后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河南省检察院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判决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该项目是由该市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公民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行政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个人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