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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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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豫A98A*2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搭乘其父亲黄某乙等人,从阳城县蟒河景区行至阳城县蟒河镇宫上村范圪塔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注意力不集中,车辆失控撞于路东防护栏,致黄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防护栏损坏。黄某甲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该妻子白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交警勘查现场。经鉴定,黄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白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申景善

检察官助理 李丹丹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