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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根据2021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一出台就命运多舛,每年都要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今年重新修订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6,032

祥顺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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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34号公告的第二条规定,内容不多,挺耐人寻味的,具体如下: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简单的说,企业所得税如果预缴时缴多了,汇缴时应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年税款了,即今年该退就退,下年该缴就缴,不再互相掺和了。

现行关于退税的规定,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关于所得税汇缴退税的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其实规定的很明确,简言之就是“多退少补”,即预缴少了就补,预缴多了就退。因此,按照法的规定,是不存在所谓的“抵缴”的。

但是,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税务总局在下发具体操作规定时,增加了“抵缴”的有关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在79号文件中,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多缴的税款既可以退税,又可以抵缴,但是发起方为税务机关,即税务机关应主动办理退税,或主动和纳税人协商并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后期税款。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计同行们都知道:退是可以退的,但实际上大都是抵以后的所得税,因为现行规定的退税手续比较麻烦,所以本着“不给税务局添麻烦”的原则,另外多数情况下退税的金额不算大,所以基本都采取抵缴后期税款了。

前面说过,34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挺耐人寻味的,为什么呢?一是取消了“抵缴”的规定,向法律的有关规定看齐,符合依法治税的大趋势;二是退税的具体规定又与79号文件有所不同,对比分析如下:

79号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如前面所述,发起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主动办理退税,体现税务机关的主动性,体现税务机关的主动服务,符合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相关规定。

34号公告: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按照语义理解,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是基于纳税人的申请,按照这样理解,发起方为纳税人,只要纳税人申请退税了,税务机关才按规定办理退税。那么,假如纳税人没有申请退税呢?根据规定,由于“抵缴”已经取消了,又不能就这么悬着,恐怕税务机关会主动提醒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但是退税的发起方还是纳税人。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34号公告取消“抵缴”,对纳税人来说是个“福音”,符合依法治税的大趋势;但是退税的规定又基于纳税人的申请,在主动性上与79号文件相比略显不足,有点“小家子气”。在依法治税和放管服的大势下,建议总局不妨把步子再迈得大一点,服务意识更到位一点,直接做如下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是笔者学习34号公告第二条的一点心得,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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