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桂阳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了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处分、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案件。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原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违规给受重处分人员发放年终绩效奖问题

经查,2014年2月6日,原县国土资源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人员,分别按照基础奖的50%和70%在单位工会以慰问金方式发放年终绩效奖。2015年2月12日,原县国土资源局给2名受重处分人员发放年终绩效奖共计12720元。龚建国作为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分管财务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组会上未提出反对意见,对奖金发放审核把关不严,对县国土资源局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刘四光作为时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督不力,在党组会上未提出反对意见,对县国土资源局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灶龙作为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重视,把关不严,对县国土资源局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李灶龙还存在其他问题,2021年11月,李灶龙受到书面检查问责;龚建国、刘四光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对违规发放的年终绩效奖予以追缴。

二、桂阳县水利局未及时停发受到刑事强制措施人员工资问题

经查,2019年1月,县水利局某职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县水利局未及时停发其工资,直到2019年4月才办理其的工资停发手续,致使多发放的7401元工资未予追回,造成了不良影响。曹本清作为县水利局人事股负责人,对相关规定学习不够、工作不主动、责任心不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7月,曹本清受到诫勉谈话问责。

三、原桂阳县体育局变相给被处分职工发放年终绩效奖问题

经查,2017年,原县体育局2名干部受到处分,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能发放年终绩效,受处分人员便找到时任县体育局局长唐能斌。为了提高工作积极性,2017年12月,唐能斌安排人员虚开发票到县体育局进行报账,发给2名受处分干部共计16814元。唐能斌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重视,搞变通,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9月,唐能斌受到诫勉谈话问责;违规发放的年终绩效奖已追回。

四、桂阳县市政公司违规给被问责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

经查,2014年3月,县城管局给予县市政公司经理夏国彬及3名职工问责处理,按照规定不能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市政公司在2014年年度考核中,经夏国彬同意,给夏国彬及3名被问责职工发放当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共计3740元。夏国彬对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不重视,把关不严,对市政公司处分、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因夏国彬还涉嫌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12月,县纪委决定对其立案审查;对违规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予以追缴。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单位在执行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中,对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对受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缺乏教育、管理和监督;一些单位有章不循,有规不依,打折扣,搞变通,当“老好人”,对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打白条”。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是执纪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党纪国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最终落实和体现。全县各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担负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主体责任,切实体现纪律的严明,真正发挥案件查办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期,县纪委监委将开展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处理决定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