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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有研究生在知乎匿名发表对考研机构的评价后,被诉至法院,一审被判构成侵犯名誉权。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满意,该如何把握评价的尺度呢?

一、消费者的评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评价。而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合理评价与侮辱、诽谤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理解,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时,应当针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本身,就事论事,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而且,从实践中来看,也未要求消费者发表的所有言论均需绝对客观、真实,只要未超出消费者正常发表消费评价或正当维权的合理范围即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1)京0491民初9995号案中认为,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表现形式和前后语境,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同时结合网络言论的特点,具体予以判断,以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分界线。根据内容,言论可以被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进行意见表达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评论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不使用丑化、贬低的词语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或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

三、匿名不免责

好多网站都有匿名评论的功能。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以为匿名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