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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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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证据材料,对郑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售卖烟花爆竹制品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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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一烟花爆竹厂家购买了共计18370元的桃花流星雨、电光花、加特林等多种烟花爆竹制品。

在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朋友转介绍等多种方式向某母婴生活馆、金某等人售卖烟花爆竹制品,累计金额达14727元。

鉴于郑某某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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