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晚上走高速不会被抓到,就抱着侥幸心理上了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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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晚,被告人黄某(女)与其表妹邹某婷两人在潭山镇家里吃饭时分别饮用白酒各一杯,饭后黄某提议开车到宜丰县城购买奶茶喝。随后,黄某驾车搭载邹某婷途径大广高速来到宜丰县城,行驶至渊明南大道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2mg/100ml。近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责任和态度。酒后开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置别人的安全于不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再多的眼泪和后悔都无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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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定刑最高可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宜丰检察原题:以案释法,冬天的这杯奶茶代价有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