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储户之间,容易发生一些复杂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很难让双方满意。

2010年,当“西班牙王国”公民胡某及其妻子叶小芬,将1928.8029万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的账户,委托理财经理叶国强代为理财时。

他们恐怕想不到5年之后,近2000万元的巨款会打了水漂,变成34.76元

但叶小芬更想不到,自己两次状告农行青田支行,竟然全部败诉。

法院两次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叶小芬承担。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2010年开始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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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芬和丈夫胡某是浙江青田人,两口子做生意,十几年前便前往西班牙经商。

时间一长,为了方便商务往来,夫妻俩都加入了西班牙国籍,成了西班牙公民。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叶小芬和胡某自然就不再是中国公民。

胡某虽然常年住在西班牙,叶小芬却大多数时间都留在国内。

2010年,胡某回国探亲,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一位叫叶国强的男子。

叶国强是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主要负责个人理财业务,靠指导和帮助客户理财,获取不菲的薪酬待遇,工资比一般柜员工资高多了。

经常购买银行理财的朋友都知道,理财经理对待客户十分热情,你在银行的存款余额越多、购买的理财产品越多,客户经理越热情,你可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认识胡某以后,叶国强得知对方是在国外做生意的大老板,身价不菲,便想把胡某发展成自己的客户,于是施展“三寸不烂之舌”,对胡某一阵狂轰滥炸。

胡某虽然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缺乏投资理财知识,他听叶国强鼓吹自己投资理财能力多么强,理财收益特别高,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便动了心。

胡某和妻子叶小芬一商量,觉得叶国强是国有大银行的经理,让他帮忙理财肯定靠谱,就算赚不了大钱,放在国有银行也放心,事情就这么定了。

2010年4月7日,胡某用妻子叶小芬的护照,在叶国强上班的农行青田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且告诉叶国强,以后自己理财的资金都会汇入这个账户。

叶国强对胡某说:“胡大哥你平时不在国内,不如你把银行卡交给我,告诉我账户密码,我直接帮你操作购买理财,这样你们省心,我也方便。”

看到胡某有些迟疑,叶国强说:“胡大哥你放心,很多客户都是这样委托我们帮他们理财,因为买理财操作很麻烦,资金进进出出很频繁,嫂子又不懂理财。我们是国有大银行的正式职工,不会出问题的。”

应该说,这个时候的叶国强并未起什么坏心思,他讲的情况也基本属实。当下,确实有很多不懂理财的客户,放心地将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交给银行理财经理,代为操作。

胡某相信了叶国强的话,于是当场将妻子叶小芬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交给了叶国强,并将密码告知对方,但是他并没有把妻子的护照复印件交给叶国强。

这一系列的操作,原本应当签订正式的理财委托协议,但叶国强并未提醒胡某签协议,更没有提示胡某“理财有风险”,只是片面强调理财的高收益。

出于对叶国强的信任,胡某和妻子都没有起疑,而他们和叶国强之间的理财委托,完全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一个字都没有。

2010年5月,胡某将第一笔资金转入叶小芬的账户。

据统计,从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胡某先后汇入妻子账户1928.8029万元,用于理财,而叶国强每次收到汇款、购买理财产品时,都会向胡某电话告知,详细汇报账目。

看到叶国强如此认真负责,胡某更放心了,也很少再主动过问理财情况,任由叶国强自行操作,只是听听叶国强的不定期汇报,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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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强确实在帮胡某理财,但胡某不知道的是,叶国强为了追求高收益,把大部分资金投入了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等等高风险项目,甚至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实际上,早在2010年10月,叶国强将数百万元投入黄金现货交易后,便已出现严重亏损。

叶国强明白这些钱是胡某多年积蓄,他肯定不想冒这么高的风险,便刻意向胡某及其妻子叶小芬隐瞒,反而是报喜不报忧,诱使胡某持续汇入资金,并继续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投资项目中进行博弈,试图翻本。

此时的叶国强就像一个输红眼的赌徒,越希望翻本,运气越糟糕。

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主动交给胡某一张《叶小芬女士贷款资金情况表》,表上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1928.8029万元”,意思是胡某汇入本金累计1928.8029万,经他理财后,本息共计2890万元,3年时间赚了900多万元

胡某夫妇高兴坏了,自己真没看错人。

夫妻俩不知道的是,他们1928万元的理财本金,此刻已是亏损殆尽。

2014年底,胡某通知叶国强,准备将全部理财本息取出,进行其他项目投资。

叶国强一下子懵了,但反应过来之后,他答复胡某说,现在的投资理财本息总额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理财期限未到,建议胡某到2015年再将钱取出,以防利息损失。

胡某不知就里,答应了。

到了2015年中旬,胡某等不及了,多次催促叶国强取钱,叶国强每次都是推脱。

胡某这才觉得不对劲,2015年6月26日,他向叶国强发出了“最后通牒”。

可惜他醒悟得太晚了,此时叶国强已经失联,人也不见了踪影。

胡某让妻子叶小芬去银行查询账户,这才发现账户余额仅为34.76元。

夫妻俩惊呆了,一分钱利息没看见不说,1900万元本金哪去了?

胡某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赶紧报警吧!

农业银行得知这个消息,也吓呆了。

但因为胡某已经报警,只好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丽水警方立案后,准备传唤叶国强到案,叶国强自知罪行深重,又因无力还款,便于2015年8月16日仓皇出逃,警方遂发布网络追逃。

同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叶国强在广东惠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叶国强不得不招供。

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叶国强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炒股之名,以1.2%高额月息诱使陈某在农行青田支行开设账户,存入200万元,同样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

叶国强同样将该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后来也无法偿还本金——不过他支付过陈某部分利息33.6万元,比起投入1900多万元的胡某,叶国强对自己同学还算“照顾”。

公安机关一并调查清楚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叶国强涉嫌诈骗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叶国强居然翻供了。

叶国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叶国强认为,胡某先后9次共计将1900余万元资金汇入其妻子叶小芬账户,并由叶国强代为理财,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妨碍双方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客观上,叶国强称自己并未实施诈骗行为,自己没有挥霍客户的资金,也没有故意让资金亏损,投资理财本身就有风险,即便有亏损,也应由胡某自己承担。

叶国强的辩护律师也称,不能推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叶国强的诈骗罪名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也不符合,应当判决叶国强无罪。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2016年11月2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某1900.534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叶国强未上诉,判决生效。

叶国强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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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判了,叶国强认罪认罚,胡某胜诉,可他却高兴不起来。

叶国强的全部财产只有3万余元,还不够退赔款的一个零头,跟胡某的损失隔着一个太平洋。就算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时,胡某妻子叶小芬提出:叶国强是农行的理财经理,他骗自己的钱,银行难辞其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找银行要说法!

叶小芬找到农行青田县支行,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农行的回复干脆利索:这是叶国强一个人的事,跟我无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别说1900万,一分钱也不会给。

叶小芬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农行青田支行告上浙江省青田县法院。

叶小芬的诉讼请求是农行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给自己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

农行坚称:这是叶国强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处:

焦点1, 鉴定书显示取款人的签名非储户本人所写

叶国强取款签名的鉴定意见书

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签字确实是叶国强所写。

叶小芬认为,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农行青田支行却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叶小芬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从叶国强签字的转款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且每次人员都不同,先后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业务签字,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他们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

但青田支行却辩称,叶小芬与胡某是夫妻关系,胡某与叶国强是朋友关系,并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银行卡和密码都是胡某主动告诉叶国强的,叶国强接受胡某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规定,我们农行青田支行始终坚持合法依规办理相关业务,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总之一句话,一切跟我们农行无关。

稍有些银行业务经验的人都知道,农行青田支行的答辩是多么无力。

叶国强签字的取款凭证

个人到银行为他人代办转账、取现业务,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本案中,叶小芬从未提供过自己的身份证或护照,也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委托或授权代理协议,银行却多次允许叶国强代为转账、取现,明显是严重违规的。

而且,农行青田支行明显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因为承认这一点,就证明银行并未尽到“审查、核实叶国强有无代理权”的义务。

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银行,对事实认定如下:

1,叶小芬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可以认定叶小芬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2,叶小芬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并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可以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既然如此,叶国强就拥有合法的代理权,叶国强持有叶小芬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农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叶国强26次转账记录

焦点2:转账结果视为储户本人交易

农行青田支行出具了《借记卡章程》,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

农行据此认为,只要是提供了正确的密码,就视为是本人的合法交易,因此应当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均为叶小芬本人交易。

叶小芬的辩护律师很生气,认为这是银行单方面出具的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

对这一点,青田县人民法院仍然选择了支持农行,认定“1900余万的转账均为叶小芬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

2017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小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叶小芬十分气愤,向新闻媒体表示:“如果我被绑匪劫持威逼,不得不说出密码,然后绑匪凭借正确密码取款,是不是也视为我本人的合法交易呢?荒谬至极!”

法院一审认定使用密码交易视持卡人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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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芬当然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3月26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支行任职,但他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系两人私下达成,叶国强不代表银行,叶国强的行为也不属职务行为。

另外,叶小芬与银行之间并未直接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未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因此银行与叶小芬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自然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次,法院认为银行在柜面转账业务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银行的违规行为与叶小芬的损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丽水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

叶小芬当然还是不服,因为两次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明显相悖。

叶国强诈骗一案中,丽水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不是委托关系”。

叶小芬诉农业银行一案中,丽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又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形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叶小芬的律师认为:“同一个法院的两个判决,对叶国强与叶小芬二者关系的认定相互矛盾,完全相悖,应当以刑事判决为准。”

因为无法再上诉,叶小芬就该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受理了叶小芬的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1月22日组织有关方面举行了该案的再审听证。

叶小芬的要求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判决,并判决银行赔偿自己1900余万元存款和利息;银行方面则坚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不应该提起再审。

遗憾的是,2019年9月,浙江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叶小芬的再审申请。

叶小芬依然不服,但除了再审,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有的,抗诉。

2019年10月,叶小芬拿出了最后的一招:就此案向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抗诉”。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通知书

2019年11月20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告知叶小芬:他们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不当之处,已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按照民事抗诉程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在审查之后,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抗诉,法院将进行再审;如果不予抗诉,叶小芬就彻底没招了。

不过,该案此后再无下文,作者翻遍所有资料,也未见此案的后续报道。

2019年11月24日,《新京报》一篇《被理财经理转走千万告银行败诉 浙江丽水检方提请抗诉》就是此案最后的消息了。

作者认为,或许双方已进行私下和解,或者有其他解决方式,否则如此巨额的损失,以叶小芬女士的锲而不舍的精神,绝不可能善罢甘休。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现实中个别不法分子特别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身份,取得受害人信任进而谋取私利的案例并不鲜见。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希望大家与银行打交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且再三审核条款内容,切勿轻信个别人一面之词。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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