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东临沂发生了这么一件崽骗爷钱的事情。90岁高龄的刘老汉因有事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存单竟然是伪造的。

经过报警调查,刘老汉在这之前有5张银行存单,后来丢失了1张,刘老汉本想报警,但孙子刘某称会帮忙处理。刘老汉虽然起疑,但也没怀疑过孙子。

随后刘某拿走4张存单,交还1张假存单。经查,刘某盗用爷爷身份证取了5.4万元,后又花1200元做假存单来糊弄爷爷。刘老汉事后虽谅解了孙子,但刘某依旧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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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刘某依旧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诈骗罪是免不了的了。

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刘某便是为了骗取爷爷的存款,通过伪造金融票据凭证,虚构存单事实,盗用了爷爷刘老汉5.4万元,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刘某盗用了爷爷刘老汉5.4万元,已然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这只是一般罪名,为了维护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秩序,我国在诈骗罪的一般罪名中又规定了特别罪名金融诈骗罪,包括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参照《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

金融凭证诈骗罪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并参照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如果认定刘某构成此罪,那么其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因为其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是为了骗取爷爷刘老汉5.4万元的财产,其伪造与骗取的行为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并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属于牵连犯。

对牵连犯的定罪原则采用的是吸收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同理,刘某盗用爷爷刘老汉身份证的行为,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因为犯罪人刘某与被害人刘老汉属于爷孙关系,并且刘老汉事后谅解了孙子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由于其侵犯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里金融诈骗罪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以不适用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但仍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减轻从轻规则: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最多可以减少50%;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再考虑到刘某主观上是骗取爷爷刘老汉银行存单的故意,而非骗取银行,并且客观上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实务量刑上应该还会有所从轻减轻,或有可能适用缓刑。

刘某一念之差或将承担刑事责任令人警醒,其若是有急用需要这笔钱应该向爷爷刘老汉沟通协调,相信刘老汉也有力所能及给予帮助。

不告而取,将家事变为刑事,不免伤了爷爷刘老汉的心,也终究是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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