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天津市和平区,女子小香(化名)与男子张某、纪某等人,在小香店里聚餐过程中,张某与纪某发生矛盾,后来张某持扎啤杯,在楼梯口处将纪某砸伤,导致纪某从楼梯摔下,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香、店员小玉(化名),小香的合伙人开某,为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制裁,不但破坏了现场,销毁了物证,而且还串供和威胁他人隐瞒实情,最终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1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帮助毁灭证据案、妨害作证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香,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男子开某,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住本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女子小玉,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小香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小香、开某、小玉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香在天津市和平区开了一家日本料理店,案发当晚10点左右,小香与张某、纪某等人,在她店里二楼聚餐过程中,张某在单间内,因故与纪某发生矛盾,后来张某持扎啤杯,将纪某头部左侧砸伤,并在单间外楼梯口处,持酒瓶砸向纪某,导致纪某从楼梯摔下,头部受伤。纪某送医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香、该日本料理店店员小玉,将事故过程告知小香在该店的合伙人开某。小香、开某、小玉为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制裁,将店内监控存储设备拆除,将案发现场清理并重新装修,破坏了现场,销毁了物证,后来开某指使他人,将监控存储设备格式化。

纪某病情恶化后,小香与张某等人在某某宾馆、天津某某酒店等地,多次与崔某、周某、路某等人串供,指使他们及小玉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小香威胁吴某,阻止吴某向公安机关作证。经纪某亲属报案,公安机关将小香传唤到案、将小玉抓获归案,第二天将开某抓获归案。三人作案使用的手机,已被依法扣押。

小香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小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香、开某均供述,在张某提出删除监控录像时,小香没有响应或配合。小香参与拆除监控录像的行为不妥,但还没有达到毁灭证据的程度。即使认定小香存在帮助毁灭证据、妨害作证两个行为,依据小香犯罪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具有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小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小香在妨害作证的行为中,所起作用小于张某,几人多次接触,均是张某组织。

妨害作证罪需要存在暴力、威胁或利诱的情况,小香并没有威胁、利诱其他证人,吴某是从自身利益考虑,在所谓威胁之前,就同意帮助张某,并非受到威胁,所以小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要求删除录像及销毁硬盘的人员为张某。如果认定小香构成犯罪,小香基于同一目的,实施同一性质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应以一罪论处。

开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开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开某没有按张某的意图毁掉硬盘,而是主动将硬盘上交,为破获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开某积极赔偿纪某家属,得到谅解。建议对开某免予刑事处罚。

小玉的辩护律师认为,小玉是日料店工作人员,是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才实施犯罪。小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小玉在犯罪中居于次要、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张某说道,案发当日,小香约他和金某、周某、路某、吴某,一起去多伦道的日料店吃饭,他们吃到一半的时候,小香的朋友纪某来找小香,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到九、十点钟准备散了,小香给纪某的媳妇打电话,纪某把电话接过去骂街。他们说大伙散了吧,但是纪某坐在那不动,他过去,纪某骂骂咧咧,他就把啤酒泼了纪某一脸,然后用扎啤杯底,砸了纪某左侧耳朵部位一下。

他被路某和小香拦着,纪某被吴某拽出了单间,他看见纪某的脸上有血。纪某还骂街,他当时没忍住,就又追了出来,拿了一个大的空清酒瓶子想打纪某,没有打到。纪某往后闪,和吴某一起从二楼楼梯摔下去了。小香将他劝回单间里。时间不长120救护车来了。第二天早晨,小香打电话说纪某的情况很不好。他挨个通知,当天晚上在某某酒吧,他、金某、周某、路某、吴某见面,把事串了一遍,小香没有去。

转天他问小香有没有监控,小香说监控不是问题。再到转天早晨,小香联系他说去看监控。他们去了开某的公司。开某让杨某播放录像,他不认识杨某,杨某看没看他没注意,一直在进进出出,他们三个人一说事,开某就让杨某出去。播放录像没一会,小香就瘫地上了。小香跟开某说把录像删了,开某同意了。小香想帮他隐瞒他与纪某打架的情况,减轻他的责任。

当天下午小香去公安机关录了笔录。他联系了金某、周某、吴某、小香和路某,晚上除了路某出差没来,其他人都到了某某酒店。小香说了警察取笔录的情况,小香隐瞒了他与纪某打架,纪某摔下楼梯的真实情况。还告诉他们女店长当天也去录笔录了,也是这么说的。小香说完后,他就央求大伙,以后也别提打架的事,他还说以后联系用微信语音,别打电话、别发消息。

过了几天,他召集大伙到某某宾馆,他请了个律师。路某在外地,其他人都来了。律师给他们分析了纪某失足摔下去后,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小香说漏嘴了,说了打架的事,律师说如果变成刑事案件,一定要实话实说。律师走了,他们最后商量,还是别跟公安机关说他和纪某打架,就说喝多了自己摔下去的。

当天吴某的情绪不好,一直害怕纪某的事跟他有关系,小香就吓唬吴某,意思是如果吴某说他,那小香就说纪某是吴某从楼梯上带下去的。吴某当天还哭了,但不是被吓哭的,是自己在那哭。这次见面后,金某、他、吴某陆续去公安机关录了笔录。都没跟公安机关提打架的事。他记得在某某宾馆见面后,小香觉得他找的律师不靠谱,就自己找了个。

在小香的房子里,有他、小香还有那个女店长、开某。他去的时候,他们已经说得差不多了,他当天没有咨询律师。过了一周多,他在某某酒店开房间召集大伙,当天吴某没去。他们几个取完笔录的,就跟路某和周某说了,告诉他们接着按照他们这么说,别说打架,说纪某喝多了自己摔下去。之后路某和周某先后去公安机关做了笔录。

在去某某酒店之前,他和小香及吴某,在南开区的某某足疗店还见过一次,主要是为了安抚吴某。之后,他和小香、金某、周某在某某酒吧又谈了这个事。过了些日子,小香给他打电话说纪某死了。他们多次商量聚集的目的,就是逃避他的责任。串供的时候,他都把大伙的手机收过来放到一起,是怕有人录音,这是他定的。

小香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晚8点左右,她、路某、张某、吴某、金某、周某在一起吃饭,接到纪某的电话,下楼把纪某领上来了,大家继续一起说话吃饭。晚上10点左右,纪某说请大家去唱歌,别人不乐意去,她感觉纪某有点喝多了,就给纪某的老婆打电话,让来把纪某接走,纪某把电话抢走不让接,还骂他老婆。后来张某和纪某互相骂街,张某用手中的扎啤杯,砸了纪某的头部,他们赶紧把他俩拉开。

她拉着张某往包房里面走,吴某扶着纪某出了包间,她没拦住张某,张某从外边配餐柜上,拿了一个黑色的大清酒瓶,冲到楼梯处挥了一下,打没打到她没看见,吴某就和纪某摔下楼梯了,她和路某把张某推回包房里,因为一直没听见楼下动静,怕出事,她就出去看,看见纪某躺在一二楼梯拐角处,身上都是血。

这时候小玉已经打完120急救电话了,她让店长打110,后来小玉为什么没打她不知道。过了一会,纪某的老婆和120急救车都到了,他们就一起去了总医院。她告诉小玉先回日料店,凌晨她和开某也回到日料店,回去之后,开某告诉小玉录像得删除了,她也表示同意,但是他们都不会,就让小玉把录像拆下来,交给开某。

她让小玉把东西都收拾收拾,意思就是把那些带血的木板、酒杯都扔了。她和张某到开某的办公室,开某播放录像,她看了一眼就受不了不看了,张某看完之后让开某救他一命。她没有说话,开某和张某并不熟,开某是看在她的面子上,而且可怜张某就同意了,开某让一个人进来把录像删除,他们对开某表示感谢就走了。她是为了帮助张某,给张某开脱犯罪行为。

她一共参与五次串供,四次是张某召集,还有一次她是召集人。第一次有她、周某、吴某、张某、崔某,在和平区某某酒店。她告诉他们纪某已经重症,家属报警,她说让大伙帮帮张某,而且当天,她已经在公安局取过笔录了,她提议大家把手机都放到一起保存起来。她还和张某说,以后用微信电话联系,不要打电话。第二次路某没有去,她、周某、吴某、张某、崔某在场。

张某说他找了律师,她就到了某某宾馆。一开始没告诉律师打架的事情,律师说是民事,周某、崔某走了之后,他们告诉律师打架的事情,律师又给他们分析,告诉他们跟公安机关实话实说。第三次有她、张某、开某、小玉。开某找的一个律师,他们没说打架的事,律师告诉他们这是民事,过了一会张某来了,他们把打架的事告诉了律师,律师告诉他们一定要实话实说。第四次有她、周某、崔某、张某、路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还有一次在某某酒店。当天是因为路某、周某要去公安局准备做笔录了,大家互相商量一下。张某向大家复盘了一下,公安局提出的问题以及他们是如何回答的,并且将笔录大致的内容,已经给路某说了一遍,还把警察取笔录的特点都告诉路某。第五次有她、周某、路某、张某、崔某。他们去的某某酒吧,她说纪某的家属找她了,打算追究她的责任,因为是她攒的局。还有一次,在某某足疗店,张某、吴某还有她,她待了十来分钟就离开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香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小香、开某、小玉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小香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开某、小玉的刑事责任。小香、开某、小玉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共同犯罪。三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开某、小玉自愿认罪认罚,开某积极赔偿,并取得纪某家属谅解,可分别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开某、小玉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小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