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注意了!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近日,肇庆市公安局等7部门发布了《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7年2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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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为六章三十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通行规则、停放和充电、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满16岁驾驶电动车等行为

可罚款20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禁止下列行为

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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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电动车、醉酒驾驶等行为

可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禁止以下行为
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醉酒驾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动车乱停乱放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该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严禁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充电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为解决电动车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充电设施设置和停放充电管理做出了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鼓励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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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驾驶要开启灯光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

《办法》规定,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等行为严令禁止,驾驶人应当遵守规定,佩戴头盔、不使用手机,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严禁销售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应在购车30日内上牌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没有非机动车道时

应靠右行驶且通行宽度不超过1.5米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没有非机动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大家一定要遵守规定,平安出行。

来源:肇庆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