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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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保曾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5年5月31日减刑释放。

2018年5月8日14时许,李猛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侯佰聪盗窃的跃进牌两轮摩托车。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90元。

2020年5月8日15时许,孔德保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侯佰聪盗窃的本田小黄蜂摩托车。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李猛,孔德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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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戴小慧律师解答:

孔德保、李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孔德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孔德保、李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戴小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